国外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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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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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O?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第23卷第11期
由于特
设备,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并
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规标准体系.目前我国正
在大力开展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国际上的
相关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与参考.
在我国,法律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有强制性
和推荐性之分.在这种情况下,法规与标准的关系
比较复杂,对对外贸易也有很大影响.在国际上,法
律法规是强制性的,而标准一般采用自愿性标准体
系,没有强制性标准,只有标准被法律法规所引用.
被引用的内容才是强制性的.如美国,日本采用的
是自愿性标准关系.欧盟与各成员国间采用协调标
准体系.欧盟各成员国一般也采用自愿性标准体
系,俄罗斯原来(在苏联时代)采用强制性标准和推
荐性标准体系.但加入WTO后,目前通过立法正在
向自愿性标准体系过渡.在本文中,结合特种设备.
对一些主要工业国的法规标准体系加以简单介绍.
美国实行联邦体制,其法律体系不是集中统一
的,是由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组成.美国的法规体
系包括:联邦和州的宪法,法律,条约,法院规则,行
政机关的规章和决议.虽然就法律效力而言.联邦
法律高于州法律,但联邦法律并不能随意推翻或改
变州的法律,而只能在联邦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规范
各州的法律事务.对于联邦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优
先采用州法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事务管理权均为各州所保留.各州和地方在地方事务管理上有很大自主权,州法律是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 在规范和管理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5O 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之间的法律不完全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为
了减少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和执法司法中的麻烦. 美国一直在努力统一各州的法律,其做法之一是制定带有范例性质的"统一法律草案".这些所谓的
备施工企业二级资质证书;起重运输机械的检测,
安装和修理资格证书;城市燃气管道承装证书;中
国试验室认可证书(CMAL);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特殊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无损检测
机构),锅炉改造维修证书等等.
改制后公司拥有资产4900多万元.拥有焊接,
起重,运输机械,转子动平衡,阀门试压,机械加工,
液压扳手,带压堵漏专用工具.以及大型机具,设备
运行状态监测仪等先进设备和系统近2000台/套. 公司共有职工1318人.工种齐全,各类专业技
术人员228人,高级工程师l1人,中级职称的有126 人(有一级建造师7人,二级建造师6人,一级项目经理6人,二级项目经理3O人;会计师3人,经济师21 人.统计师4人.注册安全工程师4人,造价师4人), 高级技师6人.技师39人.
经过3O多年的磨练.广州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日渐成熟,企业改制,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我们将立足广石化,放眼珠三角,锐意改革.不断进取,凭借先进的技术设备,优秀的技术人才,占据广
州石化,珠海BP,惠州南海石化检维修市场.以及未
来的广州南沙石化项目市场.辅之以安装,制造业务.一主两翼,使我们成为华南地区最优秀的石化检维修,制造,安装队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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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人已经瞄准了更高的目标:创建全国一流的石油石化检维修企业.让我们拭目以待,看建安人再奏凯歌!企业再创辉煌!
(收稿日期2007—07—20)
第23卷第11期中国特种设备安全?51?
"统一法律草案"不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而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代表大会"委托专家学者或有关协会起草.然后经过一系列听证,辩论,修改后公布于众,交给各州的立法机关.如果该"法律"获
得某个州立法机关的通过,就成为该州的法律,否则在该州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各州的立法机关可以决定全部采用某个"统一法律草案",也可以决定部分采用或变通采用该"统一法律草案".
美国国会是美国政府的最高立法机构,国会分
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制定法律.只有当立法草案在两院都得到通过后,被送交给总统,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作为美国法规体系一部分,由政府机构制定并
强制执行的规章.主要涉及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性规定.所有的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及独立机构都有权制定规章,美国的政府部门有17个, 如劳动部,能源部,交通部等;独立机构有84个,如消费者生产安全委员会,环保局,联邦通讯委员会等,这些部门所制定的规章由美国国家档案管理局
所属联邦注册办公室归口管理,并载入《美国联邦
规章法典》(CFR)中.
美国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规,在联邦政府层面
上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含气瓶)和压力管道方面的
法律,如《危险品运输法》,《管道安全法》,《管道安全再授权法》,《石油污染法》和《危险品规程》等.而电梯,锅炉和固定式压力容器,游乐设施等设备在
联邦政府层面上没有专门法规,由各州在其相应的
法规中进行规定,绝大多数州都有各自的电梯,锅
炉与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安全法规.
如:加州《劳动法》中的"锅炉与压力容器";加州行
政规章《工业安全法》中的"非受火压力容器安全法"和"锅炉与受火压力容器安全法";加州为移动
游乐设施而制定的《游乐设施安全法》和为固定式
游乐设施而制定的《永久性游乐设施安全法》等.
另外,美国劳动部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法》制定
了《职业安全卫生规章》,规定了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
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美国自愿性标准由以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
SI)为协调中心的国家标准,非政府机构,协(学)会
的专业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组成.美国采用自愿
性标准体系,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自愿性标准
的特征是自愿参加制定,自愿采用.在美国法律法
规中大量引用了标准,这些被引用的标准内容就成
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必须执行.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是一私营的非营利
组织,负责管理和协调自愿标准化和合格评定.
ANSI的使命是通过促进和协助自愿一致的标准和
合格评定工作,并维护他们的完整性,以提高美国商
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和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ANSI一般情况下并不起草标准,只是批准ANSI认可的标准起草组织的标准,标准起草组织按照《美国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协调的ANSI程序》组织制定标准,使其成为美国国家标准.简单地说,ANSI是标准起草组
织组成的协会,起着协调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减少重
复性工作,提高标准权威性的作用.
在美国与特种设备专业标准有关的非政府机
构,协会组织很多,如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美国压缩
气体协会(CGA),美国石油协会(API)等,这些组织
被ANSI认可,可以制定带有ANSI标识码的美国国家标准.在美国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法规中大量引用了
这些组织所制定的专业标准.如多数州在法律法规
中采纳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车标准;压力管道有关的
法律法规中采用了美国石油协会,美国防腐协会的
标准;移动压力容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更多地
采用了美国压缩气体协会的标准:大多数州游乐设
施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引用的是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的标准.
2欧盟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欧盟法规体系分为4种:条例,指令,决定,建议
或意见.其中条例,指令,决定具有约束力,建议或
意见没有约束力.
在欧盟,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
享欧盟的立法权,而欧盟理事会享有决定性的权力.
欧盟法规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依据
4个基础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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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第23卷第11期
约》)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形式包括条例,指令和决定.
条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全面约束力和直接适
用性,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批准后颁布实行
条例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条例不只是规
定所要达到的结果,在方式和手段上也要服从条例
的规定.对成员国来说,实施条例在原则上没有自
由选择的余地.在成员国国内不用制定适用条例的
法律,条例本身便具有约束力,而且条例不仅仅只
是约束成员国,还约束成员国内的个人.
指令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一般
给成员国一定的期限使其转化为成员国本国法律.
指令对所有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但其对成员国的
约束与条例不同.只要达到指令要求的目标,成员
国在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方面可以自由选择.指令是
对成员国发出的,而不是对个人发出的.成员国在
实施指令的同时必须修订或废除与指令有悖的国
内法律.欧盟指令主要调整产品生产环节,所以也
被称作技术协调指令.在欧盟法规体系中,指令占
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
令的形式发布.只有很少部分是以条例或决定等形
式出现的.技术协调指令分为旧方法指令和新方法
指令.
旧方法指令(OldApproachDirectives):1985年
前的技术协调指令通常对产品的规格和技术要求
做出详细规定.要求成员国完全执行.按照这种方
法制定的欧盟指令主要集中在药物,农药,食品添
加剂和机动车辆等领域.
新方法指令(NewApproachDirectives):1985
年,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的
新方法的决议)(85/C136/01),建立了以新方法指令
为主体的较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新方法指令的特
点是只在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制定基本的,强制
性的要求.达到指令目标要求的途径是多方面的,
有选择余地的,而对指令要求的符合程度则由相应
的合格评定程序予以判定.《承压设备指令》就属于
新方法指令的一种.
决定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
件,它可针对特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发布,也可
以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布,还可针对进口自欧
盟之外经济体的具体产品.它与条例有类似的效力,
但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条例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
员国具有约束力,而决定只具有特定的适用性,是针
对个别,具体,确定的群体,个人或事件.
建议和意见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一经发布.
对有关国家的公众舆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建议和
意见不是法律,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通过.
欧盟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规包括:《承压设备指
令》,《简单压力容器指令》,《电梯指令》,《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机械指令》,《移动承压设备指令》,《陆路危险品运输指令》,《铁路危险品运输指令》,《索道指令》,《电磁兼容指令》,《噪声指令》,《非道路用移动机械内燃机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指令》,《物
理量(振动)对工人承受致险的最低健康和安全要求指令》等,涉及了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厂车等设备.目前,
欧盟没有关于游乐设施方面的专门指令.
欧州技术标准是欧盟委员会授权区域标准化组
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制定的,也称协调标准(EN).
欧州标准体系的特点是与其技术指令紧密相
连.由于欧盟技术指令的制定仅限于产品在欧盟统一
大市场中流通时所必须符合的保证安全,健康,消
费者保护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并不对符合要求的具体途径做出强制性规定,但只有完全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境内销售和使用.至于如何使产品符合指令中的基本要求,并没有列出具体的技术细节,而是通过以发布协调标准(EN)的方式为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指导.可以说协调标准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其产品符合指令要求的一种工具.协调标准在新方法指令中仍然保留其自愿采用的性质,它为生产商正确实施新方法指令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然而,指令
赋予了协调标准特殊的地位.也就是凡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可以被推定为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这
种符合性推断,使得欧盟各成员国的生产商和拟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其他国家的生产商以采用欧洲协调标准为达到欧盟相关指令的首选措施,否则要经过
第23卷第11期中国特种设备安全?53?
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公正检验机构检验,证明符合技
术法规的规定.
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欧州协调标准数量巨大,如
EN12952(水管锅炉及其辅机安装》,EN13445《非
直接接触火焰压力容器》,EN286(简单压力容器通
用标准》等锅炉压力容器标准,EN13480(金属工业
管道》标准,ENl964一l《容积在0.5升至150升的钢制无缝气瓶设计制造标准第一部分材料抗拉强度Rm小于1100MPa))标准,EN81《电梯》系列标准,EN 292(机械设计》,EN1050(风险评估》,EN418(紧急
停止设备》等起重机械标准,EN1726.1《机械安全
负载量小于等于10000kg的机动车辆和牵引力小于等于20000N的牵引车一第l部分:通用技术条件》厂车标准,EN13814《露天及游乐园机器与构筑物安全》,EN13782(1临时性构筑物一帐篷安全》等游乐设施标准,ENl2929一l《一般规定第l部分:对所有
索道的要求》,ENl2929—2《一般规定第2部分:无
承载索制动器的往复式索道的补充规定》等索道标准.这些标准涉及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索道等特种设备的设计,
制造,检验,安装,维护,使用,救援等方面的全部内
容
3德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联邦德国现行的是一个多层次的法规标准体
系,分法律,法规和一般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4个层次.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立法体制主要是联
邦与州的分权.在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划分上,可
以分为联邦的专有立法权,联邦和州共同享有的立
法权,联邦的原则立法权.所谓联邦的专有立法权,
是指在某些领域只有联邦才能行使的立法权.各州
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并且在授权范围
内,才享有立法权.共同立法权是指联邦和州都享
有的立法职权,但联邦拥有优先立法权.即:如果联
邦在某项事务上还没有立法,则州有权立法;如果
联邦已有立法,则各州不得重复立法;如果州在这
一
领域中已有立法,一旦联邦就同一事项也做出立
法,则以联邦立法为准.所谓原则立法权,是指在规
定的立法事项领域内,联邦进行原则性立法,各州
根据联邦法律所确立的立法原则,结合自己的情况
和需要,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法律体系的位阶
关系上,联邦法律超越于各州法律之上.
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分为联邦参议院和联邦
议院,联邦法律由联邦议会通过后,由联邦总统签署
并颁布法律,法令.联邦总统的签署权为实质性签
署权,即总统可否决违反基本法的法案.联邦政府,
联邦部长或各州政府经立法授权,在联邦参议院同
意下,可以颁布一般性法规,指令和具有法律效力的
命令.在各州政府一级,它们可以在州立法权限范
围内.自行制定颁布有关本州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
法令和政策.
联邦德国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主要有《设备安
全法》,《劳动安全法》,《产品责任法》,《能源经济法》等.《设备安全法》于上个世纪60年代颁布,对危害
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蒸汽锅炉设备.除蒸汽锅炉设备
外的压力容器设备,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及溶解气体
的充装设备,输送可燃,腐蚀性或毒性气体,蒸汽或
液体的管道设备,电梯设备.在危险环境内的电器设
备,饮料灌装设备和碳酸饮料生产设备,乙炔设备及
硅化钙反应器,可燃性液体储存,充装和输送设备,
医药技术仪器设备等l0大类工业产品的设计,制造,
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做出
明确规定.在欧盟有关指令颁布后,联邦德国结合
欧盟有关指令修改了《设备安全法》中的设计,制造, 检验机构等内容,保留了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
造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
按照《设备安全法》的授权,德国联邦政府根据
不同的设备,分别制定了若干规程,如《蒸汽锅炉规程》,《压力容器规程》,《高压气体管道规程》,《乙炔规程》,《可燃液体规程》,《电梯规程》,《医疗设备规程》,《危险环境电器设备规程》等法规和一般管理规定.
另外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组
织制定了大量的技术规范,如《蒸汽锅炉技术规范》(TRD),《压力容器技术规范》(rI'RB),《压力管道技术规范》(TRR),《承压气体的技术规范))TRG),《电梯技术规范》等.
联邦德国的标准主要为国家标准(DIN),协会或
机构标准.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标准包括AD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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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标准,DINEN标准和DINISO标准.AD2ooo(压
力容器规范》是德国承压设备协会颁布的一个与欧
盟《承压设备指令》相配套的规范;DINEN81《电
梯》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是与欧盟《电梯指令》相配套的联邦德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联邦德国国家标准共160项,主要为零部件标准.并包含少量起重机设计标准和基础标准.
4英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英国法规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法律,技术规程,
规程实施规则,导则以及技术标准等层次.
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王
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议会负责制定,
修改,补充,废除法律.向行政机关做出授权立法的
决定.法律经议会通过后,由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
国王批准颁布法律,是象征性的履行一下手续.但
国王发布的公告具有和议会制定的法律相同的效力,以此来限制议会法律生效的权力.法律还规定
议会可以授权内阁,部长或者其他权力机构的立法权.授予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条例,法令的
权力.
规程实施规则由相关的国务大臣批准颁布,不
需要议会批准.规程实施规则本身不是国家法律,
但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法庭可以将不执行规程实施规则视为违反有关法律的证据,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同样有效的方法来满足法律有关规定.
导则由相关的行政机关颁布.导则不是强制性
的要求.是为了帮助民众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并
提出技术性建议,类似于标准通知或解释,英国政
府的相关部门还撰写了大量的指导性文件.
英国特种设备方面的法律为《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由英国议会通过颁布,具有法律地位,是英国
健康与安全工作领域的基本法.
英国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基本按照欧盟指令规
定的范围进行.英国《承压设备规程》,《简单压力容器规程》,《压力系统安全规程》,《危险物品运输及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规程》,《电梯规程》,《职业健康与安全规程》等是依据《健康与安全工作法》和相关欧盟指令,而等效转化的英国国家技术规程.
特种设备有关的规程实施规则如《升降设备的
安全使用实务守则和指引:升降操作和升降设备条例》,《劳动健康与安全管理实务守则和指引》等.其他"导则"如《劳动健康与安全指南》,《电梯条例指导性说明》,《危险品货物运输建议》,《电梯全面检验和测试指导》.
英国的标准分三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
标准,也是自愿性标准体系.即:标准提出是自愿的.
标准制定是从市场原则要求出发的自愿行为.标准
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利益方自愿参加.标准的实施
是自愿的,除非标准被法律法规所采用.英国政府
与英国标准协会(BSI)签订的备忘录中规定:今后政
府各部门将不再制定标准.一律使用BSI制定的英国
国家标准.特别是在政府采购规格及其制订的法律
中要引用BSI的标准.
特种设备有关的标准有BS2594(焊制碳钢立式
储罐》,BS5169(钢制焊接空气储罐》,PD55o0《非直
接受火焊接压力容器规范》,BS2573—1《起重机设
计规程第一部分:结构》,BS2573—2《起重机设计
规程第二部分:机构》,BS2853(架空吊车道钢梁的
设计与试验规范》,整机制造标准BS1757--1986{流
动式动力起重机规范》,BS2452{电驱动高架式移
动基座悬臂起重机(高架式门座悬臂起重机)规范》等,但更多的英国标准大量采用了欧洲协调标准,冠以BSEN,如BSEN13445{~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BSEN13480(金属工业管道》,BSEN12953《锅壳式锅炉》,BSEN12205《非重复充装金属气瓶一规范和试验方法》,BSEN1493{车辆升降机》等.
5俄罗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俄罗斯法规体系为: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
法律,决定.联邦总统的命令,其他联邦机构的文件, 各共和国的宪法.联邦主体的法律,章程和其他法规,联邦内部条约和国际条约.根据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法律.首先由国家杜马通过.经联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总统签署和颁布.总统拥有立法实权,可
以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议会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联邦委员会批准联邦法律;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的立法机构,负责起
第23卷第l1期中国特种设备安全?55?
草和制定国家法律.联邦级宪法,法律和法令具有
凌驾于州级宪法,法律和法令之上的权威性.
俄罗斯联邦标准体系包括:独联体跨国标准,
独联体跨国标准化建议和独联体跨国标准化原则, 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标准化规范文件.前苏联解体后,前苏联的国家标准全部转
化为独联体跨国标准.俄罗斯的国家标准体系自建立以来便由国家财政全额资助,一直为维护国家利益而服务.俄罗斯的国家标准机构是联邦技术调节和计量署.设在联邦工业与能源部下面并由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