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订舱协议书 - 中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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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订舱协议书
订立协议双方:
甲方:福建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效率、减少环节、促进发展、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的宗旨,根据国家和厦门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通过电子订舱的形式向甲方委托订舱,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1.乙方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经过国家相关部委批准允许在其营业地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乙方在与甲方签订电子订舱协议前,必须已与甲方签订过船代出口订舱协议并且出口订舱协议上所涉及的人民币费用均采用月结形式。
3.乙方委托订舱的承运人(船公司)如需乙方与其签署订舱协议,乙方需与承运人签署订舱协议后方可实行电子订舱。
4.乙方同意以正式电子订舱报文代替纸面的订舱单和以电子数据签名(订舱密码)代替订舱章的形式向甲方申请订舱。
5.甲方以电子订舱确认报文形式代替纸面的订舱配舱回单并以电子数据签名(订舱密码)形式确认订舱,接受乙方委托。
6.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订舱和电子订舱确认报文,具有与书面单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7.甲、乙双方对报文传输的收到时间以甲方电子订舱系统(e+)的成功接受时间为准,采用在线委托方式的报文传输以电子订舱(e+)系统中保存成功时
间为准,采用中外运订舱报文形式订舱以电子订舱(e+)系统中文件查询中
文件成功接受的时间为准。
8.甲、乙双方均有义务留存双方发来的电子订舱报文、确认订舱报文和传输日记。
电子报文的保存期为电子订舱双方确认之日起两年。
9.甲、乙双方均有责任防止非法侵入或非法传输,保护业务记录和报文数据不受非法侵入、篡改或损毁的义务。
10.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保证所有的电子报文传递的正确、可靠、及时、安全、保密。
11.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发送与电子订舱无关的电子报文,如非法文件、病毒程序等。
12.甲、乙双方在各自发送和收到对方报文后应向对方发出回执,以示发送和收到的传输程序完成。
13.甲、乙双方必须维护各自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保障设备、软件处于良好运作状态,发生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电子订舱委托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在未经乙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乙方电子订舱的报文内容进行修改,提取或泄漏。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子订舱权限及订舱密码,并对乙方有关人员能顺利进行电子订舱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3.甲方在收到乙方电子订舱报文后,及时提供给乙方确认报文或处理意见(接受订舱或拒绝订舱,以及拒绝订舱的拒绝理由)。
4.甲方在确认电子订舱报文后及时向乙方发出电子提单确认件,做好集装箱预配,并根据乙方电子订舱报文制作海关预配舱单。
5.甲方在接受到乙方发送的电子订舱报文时,如果乙方发送的电子订舱在形式上不正确,不完整或不符合标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其重新发送。
6.甲方应保证电子订舱系统平台和网络设备正常工作,甲方应及时(发生故障一小时内)通知乙方;故障排除后应及时(故障排除后一小时内)通知乙方;故
障发生期间双方应以传统的纸面方式进行订舱业务和信息传递。
7.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准确的电子订舱报文格式,如果甲方的电子订舱报文格式发生变化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新报文格式改变现有系统
以便能生成甲方认可的正确的报文形式。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于甲方提供的数据资源,乙方必须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修改和提取甲方未经授权的经营机密信息和数据。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报文格式、代码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向甲方提供内容正确,完整无误的集装箱托运数据。
乙方应提供在形式上正确的、完整的订舱报
文。
3.乙方向甲方发送的电子订舱报文应包括准确的船名,航次,提单号,目的港,卸货港,货物明细(品名,件数,毛重,体积,特殊货物的中文品名,特种货
物尺寸等),运费条款,箱型箱量,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唛头和其他需
要特别注明的信息,并加签电子数据签名(订舱密码)后发送给甲方。
4.乙方应将电子订舱报文在受载船舶截单前一个工作日发送给甲方(各航线订舱的截止时间以承运人的通知为准)。
5.对于乙方委托订舱的特殊货物,如危险品,超尺寸货物,或需要特殊箱才能承载的货物,以及其他特殊货物需由船代与船东确认后方能接受订舱。
对危险品
货物还需提供纸面的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及其他单证等。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初始订舱密码有及时更改的义务,如因乙方没有及时更改造成的数据泄漏或其他任何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四条:协议的履行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条款规定的有关内容。
2.任何协议当事人不得将本协议下的利益转让给与其他无关的个人或组织。
3.任何协议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采用其他方式通讯。
在这期
间,电子报文发生延迟、脱漏或错误协议当事人对以上时间造成的不良后果不
负责任。
4.协议的一方若发现违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行为,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并进行调查,将调查的结果报告给对方及其他有关各方。
在此期间,电子数据交换应暂时停止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正常情况为止。
5.电子报文进入指定接受人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接受时间,发送人和接受人的作业地点分别为发、收电子报文的地点。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协议。
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或终
止协议手续。
如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2.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
3.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提出变更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变更或终止协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当事人违反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2.违反协议的行为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费用
1.双方当事人为传输电子订舱数据而产生的通讯费及所需的设备,由双方自行承担。
2.双方当事人为满足另一方的需求而自行开发或委托第三方开发的软件系统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其他
1.此协议作为船代出口订舱协议的一部分,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协议履行地的仲裁机关调解或仲裁或可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5.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6.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包括其直系亲属)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好处、财物、任何名目的费用:
(1)可能对进行正常业务产生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礼物、礼金、礼券以
及象征性低价物品);
(2)任何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3)任何形式的免费旅游、度假等。
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协议双方:甲方乙方
企业名称: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