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研究-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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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研究

近年来,广西民族团结工作在各项实践中取得卓有成效的进展,多次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赞誉,并希冀广西“总结好、运用好、发展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成功经验”。其中,民族文化旅游产业成为推进民族事业的先锋,不仅为少数民族脱贫攻坚提供关键突破口与创新点,同时促进了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促进了各民族的交流与团结。俗话说“岭南无山不有瑶”,防城港市瑶族聚居区大多位于深山,散居在十万大山中,瑶族人民凭借其勤劳的双手,创造了绚丽多彩的生活画卷,展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当地旅游开发提供天然的优势。但随着旅游开发的升温,过度开发造成的资源枯竭、文化衰退和社区冲突等一系列生态问题和社会问题逐渐凸显,亟需通过经济法加以调整与规制,以促进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经济法在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经济法的作用在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优化各项资源在经济市场中的合理配置,进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对于民族文化旅游产业而言,经济法的作用体

现在稳定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市场竞争秩序、控制经济市场唯利是图的短板、帮助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稳定社会秩序。(一)维护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市场竞争秩序。近年来,防城港市乘着当地自然资源优势以及少数民族特色优势,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业与旅游业,打造以“香乡小镇”为名的瑶族特色小镇,从当地的文化、建筑、土特产三个方面入手,开展特色旅游产业。当地以八角、玉桂等香料原料植物,以及十万大山特有的名贵中草药材,如牛大力、石斛、灵芝等为主产,秉承自然资源的优势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今后还将打造万亩山茶油种植基地。特色产业与旅游业相结合的一系列措施,不仅解决当地人民群众的就业问题,增加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收入,还推动了当地瑶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①但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合理配置当地特色民族文化资源的同时,不应忽视市场固有的局限性所带来的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对民族旅游文化产业的垄断经营,以及过度商业化带来的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正常发展秩序,损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经济利益。不仅如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会让外界对少数民族文化产生错误印象,对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起到反作用。因此需要通过经济法规范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市场秩序,纠正不良交易行为,调解市场交易过程中的纠纷与矛盾,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二)控制经济市场唯利是图的短板。市场的逐利性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但是过度的、盲目的逐利行为同时也会导致市场的失控。当前,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开发为

达到短平快的投资回报,大多以现代艺术形式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舞台艺术化、程序化包装,即所谓的“文化搭桥,经济唱戏”。其结果虽在特定的时间和环境内,能反映一定的民族文化,刺激游客观赏体验,催生其旅游消费,但也由此带有来弊端,即民族文化严重失真,日益商品化。进而导致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不健全,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甚至破坏民族风俗习惯,为后辈带来错误引导。因此经济法应指引政府在正确时机干预、规范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市场,打击市场乱象,定纷止争,给予市场发展正确导向。(三)发挥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实质价值。实质正义强调在生产要素流动不均衡的条件下,对个别弱势的经济主体在经济利益和发展机会方面给予额外性配置。②体现在经济法上则是对民族文化的保护要注重实质的正义价值。民族文化旅游产业是民族文化当前经济社会下实现传承与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由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经济基础薄弱、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尚不成熟、民族文化传承困难且易流失、民族文化关系等问题,使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有别于其他产业的发展。因此,需要在经济法的指导下对社会资源给予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倾斜性的利益配置,使其在萌芽发展中稳步前进,进而实现实质的公平发展。为实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有序发展,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防城港市防城区设置专项资金扶持民族文化旅游产业。从2005年开始进行辖区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共搜集整理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158项,涵盖13个门类(具体见下表)。防城港市防城区非物质化遗产数量表在115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成功申报列入自治区(省)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5项,成功申报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6项,成功申报列入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10项。同时,防城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及展示馆7个,其中峒中镇细坑村(大板瑶服饰)展示中心、那良镇高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为自治区级展示中心。③近年来,防城港市防城区充分加大对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壮族三月三”、端午节、大板瑶阿宝节、文化遗产日等节日推进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通过非遗专题宣传长廊、微信、电视、APP等多媒体、新媒体向公众宣传当地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推动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其中,自治区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防城采茶戏”,每年演出600多场,取得社会各界积极反响。④将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以识别、固定,并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在产业化过程中有法有据,将更有利于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四)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秩序。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过去的见证、现在的基底以及未来的预演,是民族以古鉴今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积极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产业,不仅有利于改善民族地区经济情况,推动民族地区脱贫攻坚任务的进程,更有助于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的社会秩序。同时,防城港市可充分发挥当地与越南接壤的地理优势,开展国门大舞台、国门文化长廊等方式,推动瑶族文化在两国之间的交流融合,稳固国家边防的同时也带动了当地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使当地民族群众获得切实利益。⑤

二、现行经济法下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同时,还需兼顾民族地区的特殊性。首先,《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权,使其得以在宪法的框架下,根据民族实情制定相应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补充条例以及变通规定等。经济法对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具体适用过程中,离不开与民族自治相关法律的配套适用。其次,除立法方面的问题外,执法方面的关注度也要待加强。最后,好的制度需要人的实施,相关法律的实效需要相关人才的宣传与落实。(一)经济法与民族自治单行条例的衔接问题。经济法在民族地区的实际运用需要与单行条例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单行条例是指少数民族自治立法机关根据《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自治权,结合本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民族风俗习惯,在不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它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就本民族自治区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所制定实施的民族自治法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等。因其是为民族地区具体问题而制定,反映的是民族工作新时代的工作需求,民族群众的迫切需求,因此经济法与民族单行条例的关系应是主干原则与支系适用的关系,两者相互协调才能更好地保护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市场的良性运行。(二)经济法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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