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43 并购中业绩补偿的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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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业绩补偿的案例集
我先不写回购了,我感觉写的快吐了。

今天来总结下并购中的业绩补偿。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说了: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意思有两点:1、重组时可以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也可以不签(不强制);2、如果签了的,一定要记得秋后算账。

有的上市公司在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函时,直接理直气壮的说因为没有强制要求签署业绩补偿协议,所以我们不签!这种合理地利用规则是对的!
当然也是有因为采用资产基础发进行评估的,不适用35条所说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的情况,也是可以不签署业绩补偿协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上市部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另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月18日)》要求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

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意思是说:大股东是不可以放过的。

好了,下面说补偿的案例。

从签署补偿协议的主体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全体股东都签署
2018年10月13日《常铝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2、部分股东
2018年12月5日《603690:至纯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
3、顺位补偿
业绩补偿设定不同顺序,可以自由约定。

证监会在审核时主要重点关注的是,自由约定的不同顺位补偿,是否不利于上市公司风控,或者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实控地位的变化。

各个并购项目会有不同的情形,因此,在设计补偿责任时,应当考虑证监会可能的关切点,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016年10月15日《603838:四通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
4、补偿+担保
2016年6月1日《中化岩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摘要(草案)》
从补偿方式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股份+现金
(1)全部现金
2014年11月18日《600587:新华医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
(2)全部股份
2018年3月27日《新宙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3)股份优先
2018年4月11日《澳洋科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7年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4)现金优先
2015年3月13日《天泽信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修订稿)》
(5)自行选择
2016年3月9日《600455:博通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6)按照对价比例
2016年2月18日《永贵电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2、减值补偿
对于盈利补偿的节奏,也可以和公司内部人力资源考核一样,满足一定分值的对应ABCD等级的,下面这个案例就是90多分暂时算合格:
2016年4月27日《渤海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版)》
还有安妮股份的:
对于盈利预测的时间,按照要求一般都是3年,当然也有超过3年的:
2016年6月20日《互动娱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方案一旦确定就不能改了,这个业绩奖励不一样(下期说)。

因为……《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年6月17日)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

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关于承诺的变更也可以详见《谁还记得那些承诺后来都是怎么变更的》(点击蓝字见原文)。

业绩承诺如果没有完成是会被处罚的:
业绩补偿承诺完成了上市公司在会计处理方面也要注:
关于上述处理方式,有的人认为承诺对方说话不算数,业绩补偿是一种惩罚,应当算罚没/捐赠利得,当然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

关于这一点可以这么理解,可能以后就不会错了:将现金补偿记入资本公积,原因是资本公积不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更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利润,避免上市公司因此进行利润调节。

其实这个问题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中即明确过:问题2: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

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了,虽然是业绩增厚了,但是可能要补缴税款……
最最后再说一点,业绩补偿是需要补偿方自己约束的,如果业绩补偿方因质押自身的股票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补偿义务的,上市公司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但是否能顺利解决还是有很大难度的,2018年6月4日《华谊嘉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回复
的公告》:
好了,今天就整理这么多了,理论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公司不一定做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

实务中,由于标的公司的估值往往是交易双方商业博弈的结果,而缺乏一个客观、合理的可评判标准,因此,上市公司要求标的公司对并购完成后的业绩做出承诺、及未完成承诺期承诺业绩时做出业绩补偿,以期通过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证明”估值的合理性、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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