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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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原因: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国家间经贸关系的发展,这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经济基础;二是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法律条件,这部分包括①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②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③在一定条件下,内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直接原因。
2、简述国际司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一是间接解决方法,也称冲突法解决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二是直接解决方法,又称实体法解决方法,是指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事实体规范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3、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
选择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1、条件:(1)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先决问题的解决;(2)先决问题对主要
问题来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一个案件中可作为一项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该先决问题自身有冲突规则可供原因
2、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
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4、举例说明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及其二者的关系。
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出某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叫做单边冲突规范
双倍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的连结点,并以该连结点为依据,推定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关系:二者是相通的、互相联系的,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单边冲突规范可以解释出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可以分解出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单边冲突规范。法国最高法院就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第3条的规定进行解释,推定关于人的身份能力依本国法,关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关于法律行为及法律事实各依法律行为地法及事实发生地法等双边冲突规范。
5、简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①产品责任: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②网络侵权: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
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③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6、简述准据法的特点及其构成
特点:①准据法必须是由冲突规范援引的某国实体法②准据法必须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某国的实体法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才能确定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形式及地位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最主要的渊源。冲突规
范是最主要规范,成文法国家为主。
2、国内判例,判例法国家为第一渊源,但在成文法国家深受重视,判例是成文法补充,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3、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是,该原则并不意味着一些重要的多边条约对非缔约国的影响,甚至是深远的影响。
4、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
5、法理或学说、一般法律原则。学哲学说唯有为统治阶级所接受并上升为统治阶级的一致后,方成为渊源。一般法律原则确定的标准难于统一,但不影响它作为渊源(至少是国际统一私法的)所得到的普遍认同。
8、简述连结点的发展趋势
发展趋势: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转变,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合意选择”和“最密切联系地”等连结点的出现和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逐渐取代传统连结点的趋势;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条冲突规范中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和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这主要是指同一个连结点在不同场合,为达到不同的目的,执行不同功能而有不同的含义。
9、简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作用简述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适用 : 第一,适用的外国法的具体规定违背了内国的公共秩序。第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违背了内国的公共秩序。第三,在外国作成的法律文书,如公正文件等,要在内国使用时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等。
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就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否定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适用冲突规范必要的补充手段,起“安全阀”的作用。
10、简述反致产生的根本原因及其类型
产生的根本原因:
1、法律上的原因:有关国家冲突法的冲突:①对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规定不同。
②对连接点的含义有各自不同的解释。
2、主观原因:一些国家认为其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3、客观原因:致送关系未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