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意见公示 - 巩义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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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意见公示
发布单位:巩义市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2014-4-25
名称:巩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锦平矿产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散装耐火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巩环建表[2014]68号
巩义市锦平矿产品有限公司
年产5万吨散装耐火材料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经巩义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会研究,对《巩义市锦平矿产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散装耐火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如下:
一、巩义市锦平矿产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散装耐火材料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夹津口镇总体规划,选址合适。从环保角度看,本项目的建设可行。原则同意《巩义市锦平矿产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散装耐火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建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报告表落实环保设计和投资。建设地点:巩义市夹津口镇王沟村。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确保用于污染防治的资金落实到位,落实环评提出的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应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职工洗漱废水经1m3集水池收集后用于厂区降尘;破碎和搅拌车间各安装2台排风扇以加强车间通风;鄂破机上方设置集气罩,经管道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雷蒙磨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共用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搅拌机上方设置集气罩,经管道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状原料入库堆放,定期清扫地面、洒水降尘;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职工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理,运往垃圾中转站;厕所粪便定期清掏用于肥田;对鄂破机、雷蒙磨、搅拌机等高噪设备分别采取地下布置、设置减震基础、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
四、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标准;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敏感点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五、项目建成,经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项目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察工作由巩义市夹津口环境监察中队负责。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