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压欠压脱扣装置安全管理与配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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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压欠压脱扣装置安全管理与配置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2日
为进一步规范低压欠压脱扣装置安全管理与配置,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和《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公共事业等电力用户可以不装设低压欠压脱扣装置。
二、对有电动机的生产电力用户,可根据宜装设低压欠压脱扣装置。
三、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如具有精密仪器、电子器械等用电设备)宜装设低压欠压脱扣装置。
四、多电源(包括自备电源)供电的电力用户,重要负荷不宜装设低压欠压脱扣装置,如因生产要求确需装设,应具备延时功能。非重要负荷应装设低压欠压脱扣装置。
五、用电设备需要按照相关安全规则顺序启动的电力用户,应装设低压欠压脱扣装置。
六、煤矿、储油库等具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的电力用户,根据其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应装设低压欠压脱扣装置。
七、低压欠压脱扣装置宜具有延时功能,延时时间与系统保护和重合闸时间配合,推荐为3秒至5秒,以下情况除外:
①对电能质量要求较高的用户、存在较大自启动电流的用户,低压欠压脱扣装置应设置为瞬时动作;
②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但在突然来电时存在安全风险的用户(如煤矿等),低压欠压脱扣装置应具有长延时功能,延时时间与系统保护、重合闸、备自投动作时间配合。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意见由浙江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