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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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法
重点问题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国家责任的形式
●反措施
●国家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国家责任国家行为国际不法行为自卫反措施危难危急情况恢复原状补偿道歉受害国国家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概述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不同于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也不同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地位所附加的。
现代国家责任是一个一般性或综合性的概念,即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责任。
二、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
国家责任法与涉及初级规则的其他国际法部门不同,它主要与次级规则相关。国家责任法所规范的只是国家之间的责任法律关系,不涉及国际组织的责任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与国内法相比,国家责任法是一种普遍性的单一责任制度。
与国际法的其他部门相比,国家责任法的渊源是独特的,至今没有条约法规则,而主要是习惯国际法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
三、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国家责任法是在19世纪后半期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建立发展起来的,是从双边性质的国际义务开始的,核心在于外国人的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继续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直到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最终通过了一个完整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第二节国家责任的成立
一、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引起国家责任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素:(1)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2)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产生国家责任是否还需要其他要素,或者说,损害或过失是否也构成国家责任的必要要素?传统观点持肯定立场。但在现代国际法上,损害已不再被认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一个构成要素。过失也不是国家责任的一个构成要素。
二、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因此,三权分立或有关领土单位是联邦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个特定自治区与国家责任的确定无关。
由于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不尽相同,所以可归于国家的、实际上能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的行为也有区别。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国家官员以官方身份所作的公务行为属于国家行为,而不论其为行政、立法和司法官员,还是高级与较低职位的官员。国家官员的私人行为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如果经依法授权行使通常由国家机关行使的公共性质的职能并以该名义行事,它们的行为应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另一国家如果将其某一机关交由一个国家支配,并且该机关行使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而不能归于其所属国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家官员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如果他们是以其官方身份或以其官方名义行事,即使是在隐蔽的或不适当的私人动机下进行的,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但是,叛乱运动如果实现了其目的并且将本身确立为国家的新政府或在前国家的部分领土上或在其管理的领土上成立了新国家,成功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就应视为国家行为。
8.私人的行为
私人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不归于国家。但是,如果行事的私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实际联系或私人行为与国家本身的行为有关,则发生例外的情况。
三、违背国际义务
违背国际义务就是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也就是一国实际采取的行为与国际义务要求该国的行为不相符合。违背国际义务是一个有着特定内容的概念。
可归于国家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即是国际不法行为。把一国的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必须以国际法为准,而且这种定性不因国内法把同一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而受到影响。国际不法行为可以是“即时”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持续的违法行为和复合行为。就违反义务的性质和程度而言,国际不法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四、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1.如果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不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须对此负责。
2.如果一国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除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指挥或控制国还要对受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3.如果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则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第三节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是指国家可以合法对抗责任主张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有:
1.同意
一国以有效方式对另一国的某一特定行为表示同意,并且该行为没有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即解除该行为在与该国关系上的不法性。
2.自卫
自卫是是国家不履行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因为该原则受到违反而不履行该原则所规定义务以外的某些义务的行为的正当理由。但这不解除在所有情况下或对所有义务的行为的不法性。
3.反措施
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这种措施由于是他国的先前不法行为引起的,所以其不法性可因此而解除。4.不可抗力
一国不遵守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这种解除情况必须符合一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