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金融刑法中存在的问题探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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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金融刑法中存在的问题探究(1)
【摘要】金融刑法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形成了较完备的金融刑法体系_由于我国金融业起步晚,发展远不够成熟,当前我国金融刑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对我国金融刑法中金融犯罪的范围、金融刑法的罚金刑、金融犯罪的数罪并罚等问题略作探讨.以期对金融刑法的立法与司法有所裨益。【关键词】金融刑法;犯罪;罚金刑金融刑法是指规定金融犯罪范围、特征及其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金融刑法是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国外金融刑法的粗略研究可以发现,金融刑法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在刑法典中规定金融犯罪。如德国、日本,均在刑法典中规定有关金融犯罪的内容。我国现行《刑法》也设专节规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罪”。二是附属刑法形式,即附在金融行政法规中的刑法规范。如《日本银行法》第61,62条均为刑法规范,其中第61条规定“对于未取得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大藏大臣的认可而擅自经营银行业者,处以三年以下拘役或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或者二罚并处”。我国现有的几部金融行政法中,也都规定了相应的刑法规范,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中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单行金融刑法。如1951年4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均属单行金融刑法,它在一定时期内弥补了我国金融刑法不足的问题,对打击金融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除上述三种主要形式外,一定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金融刑法所做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是对金融刑法的补充。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吸收了《决定》的主要内容,形成了我国较完备的金融刑法体系。新《刑法》规定了六类金融犯罪:即妨害货币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业务管理秩序罪;破坏证券、股票、债券发行管理秩序犯罪;破坏外汇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
罪。虽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金融刑法体系,但通过一年多的司法实践,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下面针对这些问题略加探讨。一、金融犯罪范围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章第四、五节的规定,我国金融刑法包括上述六类犯罪,但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这几种犯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一节,是否意识着这些罪属于金融犯罪范畴?笔者认为,这几种犯罪不属于金融犯罪,理由有二:第一,《刑法》关于金融犯罪两节中,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采取虚假理赔的方法,进行贪污和业务侵占的犯罪行为,而未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和业务侵占罪,如果将这一犯罪归为金融犯罪,而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此类犯罪不属于金融犯罪,这显然不符合一般立法规则。第二,从犯罪构成的条件来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贪污、业务侵占、受贿、挪用犯罪,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是,从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贪污和挪用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受贿罪所侵占的客体是金融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廉政建设制度,此类犯罪不完全具备金融犯罪的特征。因此,
《刑法》第183条至第185条所规定的几种犯罪,应归属于贪污贿赂犯罪,而非金融犯罪。
[41] R v. G, [2003]4 All ER 765.[42]参见张明楷:“罪过形式的确定—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含义”,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00-101页。[43]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163页。[44]苏力:同注43,第127页。[45]杜晓君:《“明知”的推定》,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46]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刘仁文:“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第46页。[47]参见[美]乔苏?德莱斯勒:《理解刑法》(See Joshua Dressler, 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 30 edition, 2001,New York : Lexis Publishing, p. 143);戴维?欧梅罗德,同前注28,第137页;里查德?卡德,同前注26,第154页。[48](1875) LR 2 CCR 154, CCR.[49]里查德?卡德,同注26,第155页。[50]保罗?H?罗宾逊、琼?A?格雷尔,同前注40,第726页。[51][日]大?仁:《刑法总论概说》,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页[52]保罗?H?罗宾逊、琼?A?格雷尔,同前注40,第732页。[53]参见周光权:“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行为的定性”,载《法学》2004年第9期,第47页;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6 - 97页。[54]参见张明楷:“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载《法学》2004年第11期,第71页。
[41] R v. G, [2003]4 All ER 765.[42]参见张明楷:“罪过形式的确定—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含义”,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00-101页。[43]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163页。[44]苏力:同注43,第127页。[45]杜晓君:《“明知”的推定》,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46]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刘仁文:“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第46页。[47]参见[美]乔苏?德莱斯勒:《理解刑法》(See Joshua Dressler, 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 30 edition, 2001,New York : Lexis Publishing, p. 143);戴维?欧梅罗德,同前注28,第137页;里查德?卡德,同前注26,第154页。[48](1875) LR 2 CCR 154, CCR.[49]里查德?卡德,同注26,第155页。[50]保罗?H?罗宾逊、琼?A?格雷尔,同前注40,第726页。[51][日]大?仁:《刑法总论概说》,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页[52]保罗?H?罗宾逊、琼?A?格雷尔,同前注40,第732页。[53]参见周光权:“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行为的定性”,载《法学》2004年第9期,第47页;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6 - 97页。[54]参见张明楷:“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载《法学》2004年第11期,第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