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高考电大开放电大开放教育试点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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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电大开放教育试点考试管理规定

为保证开放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分校考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电大和省电大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开放教育特点及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管理机构:黄冈电大教务处

1.凡属我校在籍开放教育学员的各类考试,均由黄冈电大教务处负责组织和管理。

2.每次考试,各考点均设主考和副主考各一人,同时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各次考试的实际情况,安排巡视员和监考员。

(二)各岗位职责

1.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1)检查和督促主考、副主考的工作情况;

(2)检查和督促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和考生执行《监考人员职责》、《考场纪律》等有关制度,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2.主考

(1)全面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工作:考试前召开考务会,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检查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组织试卷的保管、分发、回收和装订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3.巡视员

(1)负责检查监考员执行考纪的情况。

(2)督促监考员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3)负责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考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监考员的违纪失职、考生的违纪作弊等情况以及影响考试的偶发、突发事件等。

(4)负责填写《巡视记录表》。

(5)巡视人员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失误的,要追究其责任。

4.监考员

(1)领发试卷: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3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组织考生签名;核对试卷标题与应考科目一致后,按时当众拆封试卷,向考生发放。

(2)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统一标志进行监考。

(3)检查证件:监考人员发放试卷后,应提醒考生首先填写好自己的考号、姓名和分校名称,并逐个检查考生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考生与证件照片是否相符。发现证件不符或无证件者,应令其退出考场。

(4)核实人数:监考人员在开考后,必须认真核实考场实考人数和缺考人数,填写密封签、考场报告单及试卷袋上的有关内容

(5)执行考纪:监考人员根据考试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考纪;对作弊考生,监考教师应从严处理,并如实填写《作弊情况记录单》,同时,将处理意见通报学生本人和上报考场办公室。

(6)提醒时间: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

(7)离场把关:在考生离场的同时,监考员应收理其试卷,杜绝考生将试卷(含空白卷)带出考场。

(8)清理试卷:监考员应认真清点好考卷份数和每份考卷的页数,同时将草稿纸收离考场。

(9)装交试卷:监考人员必须持按要求进行试卷的装订、密封,认真填写考场报告单,在试卷袋上注明实考人数和考场序号,并在考试结束后五分钟内连同草稿纸一起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10)。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更改,但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发现试题有错,则应及时通知主考核查。

(11)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2)监考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监考规则,带头遵守考试纪律,不串岗、不缺岗,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13)监考人员因擅离职守,贻误工作,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者,要追究其责任。

(14)监考人员在责任范围内,必须对本场考试的一切后果负责。

监考人员必须按以上职责,认真做好监考工作。对优秀监考人员学校给予奖励,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并报省电大备案。

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监考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考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经指出不改正的。

(2)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违纪提供条件的。

(3)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4)所监考场有1/3以上带夹带,监考员没有按规定指出并做出处理的。

(5)提示或暗示考生与答案有关内容的。

(6)监考人员对违纪考生不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7)监考人员所监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8)所监考场试卷有丢失的。

(9)场外组织答卷,协助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

二、考试纪律

1.各类考试均按统一的文件和规定执行,任何办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考试时间和考核形式。

2.每一考场必须安排两位或两位以上的监考人员进行监考。监考人员由政治觉悟高、工作负责、敢于坚持原则、能模范遵守考试纪律、熟悉电大工作的教师担任;班主任不得参加本班的监考,任课教师不得参加所教科目的监考,有亲属参加考试的应回避。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3.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准考证和身份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单人单座,对号入座,并将“三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4.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5.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听从监考员的安排,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

和草稿纸(开卷考除外);已带入的书籍物件等,必须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方。

6.考生应在考试开始5分钟内,认真将自己的考号、姓名、分校名称等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字迹要工整、清楚,考号必须写全;凡姓名、考号等漏写、错写或字迹辨认不清,造成无考试、考查成绩者,后果自负。

7.考生答题一律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允许使用两种不同色彩的笔答卷;凡用红笔或铅笔答卷的考生(除制图外),其试卷不予评阅。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高声喧哗。

9.考试期间,手机、传呼机一律关闭,否则以作弊论处。

10.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迅速交卷。

11.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场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

(1)无学生证(或准考证)和身份证等证件者;

(2)参加重考而未交重考费者;

(3)任意搬动课桌,更改考场布置,撕毁、涂改考号者;

(4)本学期第10周以前不交清学校有关费用,又不办理任何手续者;

(5)考试期间撕毁试卷者。

12.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作弊论处: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批评仍不改正者;

(2)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试卷者;

(3)偷看、夹带、换卷、传递纸条者;

(4)传借计算器等考试工具、开卷考试资料者;

(5)考卷有相当内容答案雷同,且有明显作弊迹象者;

(6)不对号入座,更改考号者;

(7)接手机、传呼机者。

(8)在试卷上故意填涂他人姓名、考号者。

(9)强抢他人试卷者。

(10)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11)利用无线电工具作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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