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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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该怎样处理
担保范围又叫担保责任范围,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押物)受偿或者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的范围。
在一般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出借人与担保人较少会针对担保责任做专门的约定,当事人往往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担保责任仅仅及于主债权及利息,因此导致在实现债权时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发生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担保责任范围约定不明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对于保证,《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可见,再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律的规定对于债权人是有利的,也是合理的。
首先,无论是设立担保物权还是保证,目的都是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在此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理应得到全面的实现,因此把实现债权的的费用加到债权人身上既不符合有利于债权实现这一目的,也是债权人间接的损失,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其次,担保作为承诺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时的,担保物或保证人就应当承担该债务,违约金、逾期利息以及其他实现债权所需要的费用都是因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担保人也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虽然法律对保证责任的范围做出了规定,但这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
《物权法》、《合同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根据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如果当时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小于法律所规定的担保范围,那么就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担保责任。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法律规定的保证范围,担保人承担责任时,原则上可以要求将其责任缩减至法律规定的担保责任限度内。
综上所述,再担保合同或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中的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出借人的债权实现依然是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的,但在实务操作中,笔者建议保单保范围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列入担保合同或借款合同进行明确地约定,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之间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同时,在设定担保物权或考察保证人的资质的时候,应尽量要求担保物的价值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高于担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