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共分省、市、县、校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

第二章选拔和认定

第四条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严格评审、择优选拔、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二)骨干教师选拔的范围是全省基础教育系统的在职一线教师,其中学校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

(三)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骨干教师选拔的数量占全省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最高比例分别为2%、5%、10%。校级骨干教师的比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骨干教师的条件:

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工作表现优秀;

(二)原则上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下,教龄8年以上;

(三)小学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中学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

(四)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达到中级水平以上(农村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教育教学效果好,做过县(市、区)级以上公开课;(六)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教学论文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七)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城镇教师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优先考虑。

其他各级骨干教师的条件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作为选拔、评审和认定骨干教师的依据。

第六条骨干教师的认定:

(一)各级骨干教师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定,按照逐级递进和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从已获得相应级别骨干教师预备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中考核产生;

(二)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骨干作用、工作业绩、教学水平、理论素质等;

(三)考核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有关专家参加的考核组完成;

(四)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颁发骨干教师证书,并将名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骨干教师的认定工作应当在骨干教师完成预备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一年内完成。未通过考核认定的人员允许重新申报,参加下一轮骨干教师选拔。

第三章培训

第七条骨干教师的培训分为预备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预备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的人员进行的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第八条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基地具体实施。

第九条培训基地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培训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保证培训质量,逐步实现骨干教师培训的信息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章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二)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成为本学科教学发展的带头人;

(三)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市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四)指导、培养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校内评课每学期不少于20课时,示范课不少于4课时。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主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在教育教学研讨或对外交流等活动中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讲座等任务。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参与教师培训、送教下乡以及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各类活动。

其他各级骨干教师的职责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予以明确。

第五章待遇

第十二条省级骨干教师是评选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必要条件,省级学科带头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特级教师。各级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符合低职高聘条件的,由所在学校予以高聘;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骨干教师提供经费、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优先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以利其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十五条各级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可适当计算工作量。骨干教师在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地、本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标准由所在地区或学校确定。

第十六条各地区、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鼓励并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六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骨干教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本

级骨干教师。

第十八条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骨干教师每5年为一个任期,期满后可参加下届骨干教师考核认定,未参加或未通过认定资格自动取消。学校要加强骨干教师日常考核,按学期建好管理档案;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以示范作用的发挥为重要指标,对骨干教师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骨干教师考核档案和综合情况。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要与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教科研和师资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级骨干教师培训及管理情况;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经常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本地、本校骨干教师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骨干教师实现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农村教育工作,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十三条实行骨干教师证书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加强证书注册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收回骨干教师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师德表现不良的;

(二)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任期内离开基础教育系统的;

(四)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

(五)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六)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七)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在骨干教师评选、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真实,或故意干扰评选及考核工作的,经查实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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