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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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地址:厦门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十二楼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图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对象

厦门市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建筑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办法

建筑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地税管征局办理工伤保险,填写报送《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4份),申报建设工程项目标段、名称、施工地点等情况,并按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申报缴交该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1、报送资料:

(1)《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4份、地税网站表报栏―社保费类中查找下载、网址:);

(2)招投标中标标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时间:申报缴费:每月6-31日

申报报备:每月1—5日

3、申报地点: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4、缴费额: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

5、扣费方式:

(1)自带单扣费:地税柜台开具税票,各单位自行到银行缴费;

(2)电子托收扣费:地税柜台根据托收帐号通过地税电子托收系统直接扣费。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企业缴交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后,到建设管

理局工程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报送资料:

(1)盖有地税机关印戳、日期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2)银行缴费单或电子托收单(属每月1—5日人工报备的,在每月6日后补缴费)。

四、报送项目工地职工花名册

参保工程项目施工后,工人陆续进场时,应当及时向地税管征局报送施工工地上的职工花名册;增员时也应及时向地税机关报送新增职工花名册。

1、报送资料:《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一式3份,可下载)

2、申报时间、地点:每月工作时间、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发生工伤的,应当到税务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录入工伤职工个人信息。

3、报送资料:(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原报送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

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且已加盖

地税部门受理章)。

4、申报时间:每月6-31日

5、申报地点: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五、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及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将工伤职工送往就近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或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并向企业税源缴交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医疗费用预付和工伤认定。

1、医疗费用预付申请:

用人单位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用预支申请表》(可登陆下载)报送至税源缴交

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转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协议医疗机构根据该通知书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实行记帐管理,工伤职工出院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统一结算。

2、申请工伤认定的途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税源缴交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企业税源缴交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1)填写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可登陆下载);

(2)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职工受伤后治疗病历或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市、区工伤认定部门咨询电话:

市局:5365095

思明区:2106479 湖里区:5661728

海沧区:6053735 集美区:6216573

同安区:7022994 翔安区:7889982

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填写报送《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医疗全部病历资料、临床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咨询电话:5114525

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617室

八、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交材料

(1)填写报送《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可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表)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或医疗终结诊断表原件(轻伤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

(6)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7)其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市社保中心工伤科:5327690

思明区:5863097 湖里区:5635093

海沧区:6584681 集美区:6286860

同安区:7229192 翔安区:7889775

九、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

(1)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康复费及假肢等辅助器具配置费;

(2)根据伤残程度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3)因工死亡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2、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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