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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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招标投标一般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的基本程序,而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也大致如此。
一般来说,完整的招标投标活动还应包括在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因此,我们可以把招标投标活动分成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招标阶段。
各个阶段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准备阶段
在准备阶段,要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作出具体安排,包括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分析、确定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机构、邀请相关人员等。
主要程序是:
(一)制定总体实施方案
即对招标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包括确定招标项目的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具体的时间安排、招标费用测算、采购风险预测以及相应措施等。
(二)项目综合分析
对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或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最终的采购方案及其清单提供依据。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咨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对项目的论证、分析,同时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的现场进行踏戡,或者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调查,以提高综合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确定招标采购方案
通过进行项目分析,会同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确定招标采购方案。
也就是对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出最佳的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所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规格、标准以及主要商务条款,以及项目的采购清单等,对有些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方案和清单时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分包。
(四)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招标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知、合同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等五个部分。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
主要是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2、招标项目要求。
主要是对招标项目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项目的具体方案及要求、技术标准和规格、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
3、投标人须知。
主要是说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法和要求、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以及截止日期、开标和评标及定标的日程安排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4、合同格式。
主要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工程进度、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及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验收标准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法、生效方法和有效期限及其它商务要求等。
5、投标文件格式。
主要是对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文件作出格式规定,包括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价格表、主要设备及服务说明、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等?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及其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3、《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制定的相关配套办法对专家资格认定、管理、使用有明文规定,因此,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招标的,其专家的抽取须从其规定。
4、在招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相对保密。
(六)邀请有关人员
主要是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和来宾参加开标仪式,以及邀请监督机关(或公证机关)派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二、招标阶段
在招标阶段,应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步骤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招标
1、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布投标邀请函)。
招标公告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内容、格式与招标文件的第一部分相同。
2、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对有兴趣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办法和程序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或者通过指定报刊、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由潜在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对潜在的投标进行资格审查。
3、发售招标文件。
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有兴趣投标且经过审查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非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这里应特别注意,必须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部分。
(二)投标
1、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载明的事项有:投标函;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对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标记。
这个过程也非常重要,往往因为密封或标记不规范被拒绝接受投标的例子不少。
3、送达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招标人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4、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补充或者修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函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天,即等标期最少为20天。
(三)开标
1、举行开标仪式。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举行开标仪式。
2、开标仪式的基本程序是:
(1)主持人宣布开标仪开始(需简要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即项目内容、准备情况等)。
(2)介绍参加开标仪式的领导和来宾同志(来自单位、职务、身份等)。
(3)介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单位名称及投标人代表(这里需要对所招标项目作进一步介绍:如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媒体、版面;截止什么时间有多少家供应商作出了响应,并提交了资格证明文件;有多少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多少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等等),在介绍招标人及其代表时,应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介绍,先介绍招标人单位名称,接着介绍其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
(4)宣布监督方代表名单(监督方代表所在单位、职务、身份)。
(5)宣布工作人员名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及在开标时担负的职责:主要是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
(6)宣读有关注意事项(包括开标仪式会场纪律、工作人员注意事项、投标人注意事项等)。
(7)检查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的密封情况。
由监督方代表、投标人代表检查招标方提交的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的密封情况,并公开宣布检查结果。
(8)宣布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
由工作人员开启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须在确认密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并公开宣读。
(9)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
由监督方代表、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并公开宣布检查结果。
(10)开标。
由工作人员开启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须在确认密封完好无损且标记规范的情况下)。
开标应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11)唱标。
由工作人员按照开标顺序唱标,唱标内容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对应宣读的内容已经载明)。
唱标结束后,主持人须询问投标人对唱标情况有无异议,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监督方代表讲话。
由监督方代表或公证机关代表公开报告监督情况或公证情况。
(13)领导和来宾讲话。
按照开标仪式的程序安排,参加开标仪式的领导和来宾可就开标以及本次采购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发表意见、看法,提出建议(此部分程序可以提前在开标程序的第三步进行)。
也可以安排采购人代表发言,由采购人代表向有关方面作出承诺。
(14)开标仪式结束。
主持人应告知投标人评标的时间安排和询标的时间、地点(询标的顺序由工作人员用抽签方式决定),并对整个招标活动向有关各方提出具体要求。
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
(四)评标
1、开标仪式结束后,由招标人召集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移交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2、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评标过程中任何一方、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3、评标程序
(1)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进行审查,如技术方案或商务方案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判定其为无效投标。
(3)询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综合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
综合评审和比较时的主要依据是: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标准、办法,以及投标文件和询标时所了解的情况。
这个过程不得也不应考虑其它外部因素和证据。
(5)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和比较情况,得出评标结论,评标结论中应具体说明收到的投标文件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数、无效的投标文件数及其无效的原因,评标过程的有关情况,最终的评审结论等,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应注明排列顺序并说明按这种顺序排列的原因以及最终方案的优劣比较等)。
(五)定标
1、审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评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记录、询标记录、综合评审和比较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等。
2、定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且其投标方案为最优,在综合评审和比较时得分最高的。
3、中标通知。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定标,在确定中标后应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4、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采购人委托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则直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澄清部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部分是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然而,《政府采购法》颁布前后,国内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实质和不同程度的开展起来,许多地方成效还相当明显。
然而对于新生事物的政府采购和已经实行
多年的招标投标有什么相同或不同,在各级机关、民众甚至参加过政府采购活动的人群中,都对此并不了解或者直接认为两者类同。
这种看法对于积极支持、参与、维护政府采购形象和利益,都是十分不利的。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我国虽然都已经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总体上却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1.从法律角度的界定来看他们的基本目标一致。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人的行为。
2.他们最终完成的任务大体相同。
即用比较通俗的解释是,采取规范的程序,在尽最大努力节约资金的前提下,选择理想的供应商。
3.他们的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几近类似。
一般都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固定方法,按照一定的运行模式,在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下,完成既定的采购任务。
但是,作为不同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
政府采购作是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而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率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具体不同一是,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招投标是包括对所有的采购行为,而政府采购仅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
二是,采购机构设置不同。
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了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是,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
四是,组织形式有区别。
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
五是,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
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衔接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其目标是: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自己的范围,做到利用规范的操作程序、选择好的供应商、避免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市场、改革财政资金支出、减少腐败等。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进行建设工程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另外对货物、服务的采购,其基本形式如竞争谈判、单一来源、寻价采购和其他采购形式,与招投标方式也类同。
这就界定了对于工程的采购,其方法、程序、目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
从另外角度讲,可以理解为两者同是以法律固定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同是采取基本相同的运行模式,同是程序基本一致,(即从发布公告、到组织招标开标到宣布中标),同是降低成本、选择好的供应商、保护国家和供应商利益。
可以认为:采购中的交易过程和行为一致,但政府采购制度包涵的其他内容和含义更广、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