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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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

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

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

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

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

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

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

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

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

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

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

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

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

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

1.

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

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

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

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

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

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

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

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

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

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业

务,必须经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代理银行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

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

2.

行内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支付清算处理手续,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符合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代理银行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当地人民银行

分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

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当地代理银行代理财

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内各分支行国库部门为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部门

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各级财政部

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

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

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

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

印鉴。

3.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

户和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批准文件;(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

的签章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

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须报当

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消银行账

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

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人民银

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

原因,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中工资分账户在每月日前可暂19

时保留贷方余额,该分账户其他日期和其他分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

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授

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4.

第十五条《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x x x x 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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