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同日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质相同的审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6卷 第1期2019年 1月

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V ol.16 No.1

Jan. 2019浅析同日提交的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实质相同的审查

李明李明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

摘 要: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同日提交的彼此近似的外观设计申请只能获得一项专利权,在审查实践中,就会存在同一申请人的多项近似设计无法获得全面、有效保护的问题。本文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多例实际判例,从专利法规、司法判决、申请人保护初衷、审查制度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给出了合理化的审查建议和对中国外观制度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同日禁止重复授权实质相同审查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1目前存在的问题

企业为了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常常针对同一产品,在同一设计构思的背景下基于一个基本设计做出相似的系列设计,目前,申请人要想通过专利保护相似的系列设计,只能按照相似设计合案申请的规则作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提出专利申请,并且相似设计项数必须控制在10项以内,而对于将该系列的相似设计分别作为独立的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同时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在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阶段,为了禁止重复授权,审查员应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分别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选择或修改,若申请人意见陈述或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涉及的外观设计申请均予以驳回。同样是设计人的创作成果,为什么换一种提交方式,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就无法得到保护呢?

即使初步审查阶段获得了授权,在无效宣告程序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可以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将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掉。例如图1所示的2015年专利复审委审理的一件“婴儿车”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同一申请人在同一日向专利局提交的两件专利申请,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主要在于座椅结构和置物篮固定位置的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上述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二者属于实质相同,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

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主视图左视图主视图左视图

(a)涉案专利 (b)对比设计

图1“婴儿车”无效案

对于上述涉案专利的申请人来说,为了其系列设计均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更有效地防止他人仿冒其外观设计,在同一日分别将两个相似的外观设计

作者简介:李明(1982—),女,青海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外观设计领域专利审查;李明亮(1983—),男,黑龙江人,硕士,副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外观设计领域专利审查。

2019年第1期

提交专利申请,这种做法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实践中不但未如申请人意愿达到扩大保护范围的目的,反而在无效程序中存在被请求人作为重复授权的证据而导致专利无效的风险。

2 国内外相关法律介绍

关于相似的系列申请的保护模式,各国的外观设计法规中均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规定,日本和韩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均有明确规定有“关联申请”制度,但其对于关联申请提出时间的要求与本文所述的系列申请并不一致。

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与主外观设计相似的其他外观设计的申请可以作为该主外观设计申请的关联申请。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必须满足以下要求:①同一申请人;②关联设计申请日在本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后到公告日之前;③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值得一提的是,在日本关联申请制度设立初期,规定关联设计与基本设计的申请时间为同一日。

韩国关联申请制度与日本类似,与主外观设计相似的其他外观设计的申请可以作为该主外观设计申请的关联申请。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应当在基本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后,并在基本外观设计的授权公告之前。

再对比我国的相关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由此可见,我国虽然允许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但是必须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并且项数不得超过10项。但是在实践中,企业为了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适应不同型号产品,基于一项基本设计而做出的相似设计往往不止10项,申请人由此而不得不将相似的设计作为独立的申请分别提出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然而,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对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也就是说,申请人如果在同一日就一系列相似设计分别作为独立的一项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最终只有一件申请将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这样,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得到更全面的保护,也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创新和进步的立法本意。相比日本、韩国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允许相似设计作为关联申请存在,也没有设计项数的限制,更有利于申请人最大范围地拓展特定设计风格下的保护范围,并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对其设计风格的模仿和抄袭。

此外,针对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对于同一申请人的情况,尹新天所著的《专利法详解》中针对该条款立法初衷的解释是,专利权是独占权,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同一单位或者个人重复授予多项专利权,一来会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进行审批工作,是对国家公共资源的一种浪费;二来有可能导致专利权人对一项发明创造获得的专利保护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而本文探讨的是同一申请人同一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所以不可能存在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问题,上述第二点顾虑不存在。至于另一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同一日提交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申请是企业出于自身需求,在保持特定的外观设计风格特点的前提下,又增加或变换了新的设计内容,虽然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考虑,不能简单认为会导致重复审批或资源浪费。

3 具体分析

目前,在我国的初步审查和无效宣告阶段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或无效的案例中,有不少涉及同一日提交的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申请的案例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分析。

图2所示为“染色机”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例,申请人同一日向专利局提交了五项关于“染色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五项“染色机”之间的区别在于染色机前表面由方窗和圆窗组成的单元数量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以构成重复授权为由认定五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北京市高

李 明,等:浅析同日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质相同的审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