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下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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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下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与实现
作者:胡银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35期
摘要法官助理制度基本价值取向是拓展助理职责,配合法官做好审判工作。

目前,由于运行实践较短,法官助理制度改革面临法官助理任职条件难统一等困难,对此,应从完善招考制度,拓宽法官助理来源等方面进行解决。

关键词员额制法官助理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法官助理,源于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将会“少而精”,为他们配备必要数量且能干的审判辅助人员。

从一些试点省份方案来看,书记员会逐步由文职人员取代。

法官助理可谓是法官最重要的助手,他们承担大部分事务性的工作,让法官得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坐庭审案上。

1法官助理的职业定位
法官助理和法官一样,其工作内容应当与行政工作剥离开。

法官助理与旧体制下的助理审判员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没有审判权,后者属于旧体制下的审判人员;前者协助法官审阅案卷、讨论案情和起草裁判文书初稿,后者有审判权、能独立撰写裁判文书。

法官助理必须比书记员更熟悉法律事务,这是其自身特质的内在要求。

再者,职业保障不仅是法官员额制的内容,也是法官助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包括选任和免职规定,收入标准等,避免法官助理受到政府或个人的干涉。

法官助理应当具有一定的学历,为了确保该职业的强专业性和实践性,还要经过一定年限的专项陪训,合格后方可任命。

改革既要兼顾既得利益者,又要从长远考虑。

把年轻的、虽然缺乏经验担忧较高法律素养的原助理审判员留在法官助理的队伍里,成为法官的后备力量,是改革后的最理想状态。

2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
2.1法官助理任职条件难统一
只有当助理选任充足、专业过硬,才能实现此项改革目的,然选任条件可以说直接影响法官助理的数量和质量。

通过梳理各地法院实践做法,法官助理的人选主要可有以下几种途径:(1)非入额法官自愿担任法官助理;(2)已经通过司法考试且尚未选任为法官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3)部分实践经验丰富但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务员和非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4)法院向社会专门招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5)由当地政府向社会购买服
务后再派驻到法院任职法官助理。

多途径选任保障了法官助理来源的问题,但会发现任职条件、任职方式、任职期限、免职条件等方面很难做到统一。

实践中各法院对法官助理学历条件是否必须法律本科毕业、是否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是否需要具有实务工作经验等要求标准不一。

同时,审判权运行模式改革涉及全国四级法院,不同审级法院之间、同审级不同地区之间法院的情况各异,要求不一,也决定了法官助理选任条件很难得到统一。

问题在于如何更加科学的设置选任条件,是全省法院一个标准,还是一个地区一个标准;是同一级法院一个标准,还是各级法院结合实际各自为政。

2.2法官助理履职缺失权威性
法官助理制度核心内容就是要拓展助理职责,为法官减负。

但因为法官助理制度尚缺乏法律依据,在履职中会产生一些问题。

法官助理在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调解、调查工作中,对外可能会给人以享有审判权的假象,误以为法官助理也能办案,当得知助理非法官不享有审判权时,会遭受质疑,无法获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信任和配合,被投诉随之增多,导致助理工作难以开展。

此外,法官助理是否需要提前告知当事人、是否适用回避制度,如果不告知且与案件有一定影响在履职中是否会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官助理还要负责草拟裁判文书,如果不参加庭审,就很难全面了解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证据举证、质证、认证等情况,仅依据卷宗证据、庭审笔录“闭门造车”不够严谨。

但参加庭审,是否有时间参加,其位置设置在哪里也是问题。

同时,法官助理职责繁杂,而案件数量不会定格,在如此工作压力之下能否撰写好法律文书,写出的文书是否与法官思路、看法冲突等值得思考,尤其是裁判文书撰写直接关系当事人切实利益,更关涉司法公正。

2.3法官助理的发展方向有待明确
职责繁重,没有一个好的发展空间很难具有吸引力。

且现在仍然没有关于法官助理权责、待遇、晋升路径的统一规范,也使得现有部分法官助理和潜在想投身该份职业的人心中产生疑虑和不确定。

此外,从实践例来看,法官助理又有编内、非编身份上的不同,非编又有雇员、合同制的不同,如何科学合理的为不同身份的法官助理量身定制管理制度也尚无明确的规范出台,各地探索实践的做法不一,需要认真加以研讨总结,以期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2.4法官助理的管理及薪酬体系难统一
如上文所述,法官助理来源多元化,也带来了身份多元化。

过去那种以庭为单位的行政管理体制或者设置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都已无法满足改革的要求。

根据改革精神,编内法官助理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薪酬虽设定了有别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体系,但仍需地方财政负责;编外法官助理多为招聘,具有雇员身份的按照地方政府确定的标准支付薪酬待遇,管理具体由法院负责,但缺乏系统管理制度,非雇员的聘任制法官助理基于合同履行义务,法院根据合同支付报酬。

比较而言,编内法官助理因具有公务员身份在薪资方面往往高于编外法官助理。

这也是问题之所在,同样是法官助理,职责相同,就因为身份不同待遇就要高低有
别。

编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助理是法官后备人才库,意味着他们未来有了很好的发展方向,不愿做法官者也可调整到政工、研究室等后勤部门,而编外助理的发展方向在哪里,除了努力获取编内身份外,助理生涯是否会变成吃青春饭,早晚都要离去。

此外,法官单独序列管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法官助理是否也能单独序列管理。

3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建议
(1)完善招考制度,拓宽法官助理来源。

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

新招助理指向社会公开招收的人员,主要是来自法律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转化助理指已取得法官资格但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行政人员。

法官助理来源应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可参考“广州模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及六个配套办法》),跳出公务员序列的限制,单独设置法官助理序列,从具备专业素质的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或法律从业人员中选拔,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进行单独序列管理。

(2)完善薪酬制度,防止人才流失。

目前法官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强度与收入明显不对称,提高法官收入是世界性的趋势。

司法改革之后,法官助理是法官的人才后备力量,要保障审判队伍的稳定性与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障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

法官助理的薪酬应略高于司法行政人员,同时法官助理的薪资待遇应纳入国家财政的保障范围。

(3)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首先,法官助理有权独立获得职业荣誉。

法官助理的职业荣誉感不仅仅依附于所服务的法官,更来源于自身司法活动的过程。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应适当明确法官助理获得尊荣感的权利。

其次,法官助理有权获得职业技能提升的机会。

法官助理在工作中不仅应当享有单位的职业培训,同时应当按规定享有进修的权利。

再者,法官助理有获得报酬、享有社保等权利,只有良好的职业保障才能够保证法官助理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4)完善法官助理的独立免责权。

法官助理独立服从于法律规定和司法正义,应依法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

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通常高于法官助理,但不可避免的会有疏漏,法官助理发现法官的错误时应及时汇报法官;若所发现的错误法官拒绝纠正,法官助理应当作相应记录备案。

如法官拒绝修改,所产生的后果应由法官承担,法官助理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享有独立的免责权。

4结语
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依然任重道远,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法官员额制、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等有着彼此衔接,承上启下内在联系。

只有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才可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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