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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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首要核心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健 康为本,职工的命都没了,健康得不到保证, 还谈什么维权?工会维权的当务之急,是要从 抓安全生产入手,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1、按照《劳动法》维护好员工 休假的权利,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强制 职工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 资等违法行为。
1、工作时间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 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 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修改为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 周至少休息一日;
安全教育培训重在意识教育
播种一种意识,收获一种行为; 播种一种行为,收获一种习惯; 播种一种习惯,收获一种命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对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进行了明确的规 定。
3、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灵魂。 为了形成人人重视安全,全员自觉参与管安 全的良好氛围,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优 势,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演讲、文艺汇演 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
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按照《安全生产法》维护好员工 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和紧急避险权等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 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 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 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 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 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 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三十六小时。
2、加班劳动报酬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 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 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 百的工资报酬。
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的建立依
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重点:要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劳动保护监督
检查权益和义务。
2、 安全检查类型: 日常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 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等。 注意: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重大隐患 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 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 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 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 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赋予工会职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 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 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二)依法对“三同时”工作进 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什么叫“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
为什么要进行“三同时”工作? 安全经济学研究出安全经济规律: 安全投入产出比:1 : 6; 安全生产贡献率:1.5~5 %; 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后整改效果的关系: 1: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 劳 社 工 伤 [2006]2 号 ) 规 定 : 各 类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通称 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工会的职责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 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 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 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 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 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 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 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 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虽不具有 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但群众 监督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 补充,它可以成为生产经营单位自 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促进力量。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是依法监督! 主要依 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 例》、《职业病防治法》 、《工会法》、《企 业工会工作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 行监督。
怎样对“三同时”进行监督?
1、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 查;
2、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建设过程进行监 控;
3、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审查; 4、必要时向上级工会申报,要求上级工会 验收备案。
(三)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 系,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 业危害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会பைடு நூலகம்动保护监督
欢迎您参加 此次培训!
我们的约定:
1、请保持教室宁静; 2、请将手机调到振动状态; 3、请勿在上课时随意走动,交谈; 4、请将最佳的状态投入到学习中。
谢谢您的合作!
一、法律法规赋予工会 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不具 有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是 不是只是一种形式而己?
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员工依 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事故后 保证受到伤害的员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 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平安计 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年 行动计划》(劳社部法[2006]19号) 要求:要以矿山、建筑企业和其它农民 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 作为重点,用3年左右时间,将农民工 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中来。
《工会法》赋予工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 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 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 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 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 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动合同。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 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法》 赋予工会的职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 (总体职责概述)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要求纠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 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 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 提出赔偿要求。
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 用品的权利;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 日开始施行)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好员工 身体健康权
(1)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 (2)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3)职业危害不断发现的新问题
(4)职业病控制方法 把好员工进出关 重视日常性体检工作 发现病情及时防治 调整工作岗位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 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 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 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 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里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 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各级 工会组织。
(五)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明确表明工会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 追究、工伤赔偿及事故整改措施的意 见和建议。
3、对隐患、违章处理方法:
隐 患 : 按 PDCA 循 环 形 成 闭 环 处 理 。 违 章:处罚不是最好的办法;既要处罚, 更要教育。
注意: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的 处理要越快越好!
(四)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 载体,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文化,营造良好的 安全文化氛围。
1、开展 “安康杯”竞赛活动。 “安康杯”竞赛活动是工会组织牵 头组织开展的一项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安 全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发展的 全员性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应以这一活 动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的安 全生产活动。
2、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活动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 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06]393号)和省委、省政府主要 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广州市总工会将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活动, 重点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培训。
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 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 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 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 活动。
二、工会如何履行法律法规 赋予的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一)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权益
安全是最大的维权,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是 最重要的权益。
1、按照《劳动法》维护好员工 休假的权利,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强制 职工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 资等违法行为。
1、工作时间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 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 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修改为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 周至少休息一日;
安全教育培训重在意识教育
播种一种意识,收获一种行为; 播种一种行为,收获一种习惯; 播种一种习惯,收获一种命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对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进行了明确的规 定。
3、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灵魂。 为了形成人人重视安全,全员自觉参与管安 全的良好氛围,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优 势,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演讲、文艺汇演 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
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按照《安全生产法》维护好员工 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和紧急避险权等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 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 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 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 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 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 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三十六小时。
2、加班劳动报酬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 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 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 百的工资报酬。
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的建立依
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重点:要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劳动保护监督
检查权益和义务。
2、 安全检查类型: 日常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 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等。 注意: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重大隐患 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 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 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 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 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赋予工会职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 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 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二)依法对“三同时”工作进 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什么叫“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
为什么要进行“三同时”工作? 安全经济学研究出安全经济规律: 安全投入产出比:1 : 6; 安全生产贡献率:1.5~5 %; 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后整改效果的关系: 1: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 劳 社 工 伤 [2006]2 号 ) 规 定 : 各 类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通称 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工会的职责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 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 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 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 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 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 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 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 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虽不具有 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但群众 监督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 补充,它可以成为生产经营单位自 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促进力量。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是依法监督! 主要依 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 例》、《职业病防治法》 、《工会法》、《企 业工会工作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 行监督。
怎样对“三同时”进行监督?
1、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 查;
2、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建设过程进行监 控;
3、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审查; 4、必要时向上级工会申报,要求上级工会 验收备案。
(三)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 系,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 业危害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会பைடு நூலகம்动保护监督
欢迎您参加 此次培训!
我们的约定:
1、请保持教室宁静; 2、请将手机调到振动状态; 3、请勿在上课时随意走动,交谈; 4、请将最佳的状态投入到学习中。
谢谢您的合作!
一、法律法规赋予工会 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不具 有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是 不是只是一种形式而己?
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员工依 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事故后 保证受到伤害的员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 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平安计 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年 行动计划》(劳社部法[2006]19号) 要求:要以矿山、建筑企业和其它农民 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 作为重点,用3年左右时间,将农民工 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中来。
《工会法》赋予工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 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 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 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 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 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动合同。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 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法》 赋予工会的职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 (总体职责概述)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要求纠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 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 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 提出赔偿要求。
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 用品的权利;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 日开始施行)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好员工 身体健康权
(1)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 (2)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3)职业危害不断发现的新问题
(4)职业病控制方法 把好员工进出关 重视日常性体检工作 发现病情及时防治 调整工作岗位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 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 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 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 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里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 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各级 工会组织。
(五)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明确表明工会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 追究、工伤赔偿及事故整改措施的意 见和建议。
3、对隐患、违章处理方法:
隐 患 : 按 PDCA 循 环 形 成 闭 环 处 理 。 违 章:处罚不是最好的办法;既要处罚, 更要教育。
注意: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的 处理要越快越好!
(四)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 载体,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文化,营造良好的 安全文化氛围。
1、开展 “安康杯”竞赛活动。 “安康杯”竞赛活动是工会组织牵 头组织开展的一项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安 全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发展的 全员性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应以这一活 动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的安 全生产活动。
2、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活动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 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06]393号)和省委、省政府主要 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广州市总工会将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活动, 重点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培训。
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 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 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 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 活动。
二、工会如何履行法律法规 赋予的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一)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权益
安全是最大的维权,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是 最重要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