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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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讲危险方法类犯罪

一、公共安全的含义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因此财产的重大性和生命、健康的不特定性是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具体的财产,其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常常是事先无法确定的,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即使行为人对此也难以预料和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定的侵害对象为转移。因此如果行为人意欲侵害特定的个人,但在客观上这种方法可能导致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遭受危险,那么即侵害了公共安全。

二、危险方法类五种故意犯罪

1. 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公共安全。

2. 既遂标准

本类犯罪都是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

3.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2)与危险物质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

(3)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也会危害公共安全,但该罪是在有关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营利,不是追求毒害他人的结果。

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这个犯罪必须具有危险方法的等同性。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此罪论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罪是个罪,而不能将其混淆为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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