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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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 l1 沿 . 1 . j前 . 2 00 0 9 运 动 中所处 的重 要 地 位 . 必 要 把 学 习 和 研 究 马 克 思 主 义 基本 理 [】 祥 林 , 奎 . 六 大 以来 学 习型 政 党 建设 研 究 综 述 『 . 会 主 有 3何 岳 十 J社 ] 2 0 .6 论 , 马 克 思 主 义 指 导 下 研 究 和探 讨 当前 重 大 的政 治 、 经 济 、 在 社 义 研 究 .0 90
鹤 认 为 “ 近 代 民法 到 现 代 民法 . 从 个 人 本 位 到 社 会 本 位 的过 从 是 程 。 鹏 则 认 为 .中 国 民法 典 只 能坚 持 社 会 本 位 ” 孙 “ 与此 相 反 , 刘 凯 湘认 为 :社 会 本 位 之说 , 实是 不 能 成 立 。法 律 要 么 是 权 利 本 “ 其 位 . 么是 义 务 本 位 权 利 本 位 是 何 等 重 要 , 果 辅 之 以所 谓 的 要 如 社 会 本 位 . 则 易 使 人 们 产 生 对 权 利 本 位 的误 解 与 怀 疑 . 权 利 一 为 本 位 的 确 立 制 造 障 碍 . 则 极 易 为 统 治 者 推 行 义务 本 位 . 制 和 二 限 剥 夺 私 法 主体 的权 利 提供 堂而 皇 之 的 借 口 所 以 . 国民 法 理 应 中
从 民 法 的 私 法 性 看 民 法 的 本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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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化 的具 体 实践 结 合 起 来 ”在 学 习对 象 的 问题 上 . 小 平 指 @ 邓
『 列 宁 选 集 : 2卷 [ . 京 : 民 出 版社 ,9 1 2 1 第 M] 北 人 19 .
出 。不 仅 要 从 实 践 中学 , 书 本 中学 而 且 要 从 自己 和 别 人 家 的 从 经验 教 训 中学 . 括 资 本 主义 社 会 的先 进文 化 。 包 以 江 泽 民 为 核 心 党 的 第 三 代 领 导 集 体 面 对 国 内 外 复 杂 形 势 , 何 加 强 学 习 。 善 党 的 自身 建 设 , 高 党 的执 政 能 力 , 为 如 改 提 成 亟待 解 决 的重 大 问题 江 泽 民在 庆 祝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成 立 4 O周 年 大会 上 的讲 话 中强 调 :鉴 于世 界 和 中 国 的 许 多 新 情 况 、新 问 “ 题 . 于 我 们 党 在 中 国社 会 中 担 负 的重 大 责 任 和 国 际 共 产 主 义 鉴
一
、
民 法本 位 研 究 的 现 实意 义
旗 帜 鲜 明的 以权 利 本 位 作 为 自己 的理 念 和原 则 。 ” 外 , 有 学 此 还
中 民法 应 对 于 民法 本 位 的 研 究 . 料 显 示 . 中 国 较 早 的研 究 可 以追 者 主 张 . 国兼 采权 利 本 位 和 社 会 本 位 。如 胡 长 清认 为 , 资 在 以权 利 本 位 为 主 、 以社 会 本 位 溯 到 旧 中 国 民法 学 者 胡 长 清 。他 认 为 : 法 律 的 本 位 即指 法 律 的 该 将 权 利 本 位 与 社 会 本 位 相 结 合 . “
摘要: 语言研究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客观实际地观察和描述语言行为本身, 而不是制定一套规则用以指责使用语言的人在多大 程度上背离了我们的语言理论 这应该成为我们汉字研究的一则 在秀书研究中, 言学家尽可以 毫 语 指出汉字构形理论及方法如
何复 杂, 不必要 求普 通人都得掌握 它, 却 以免徒增语言学 习 和使 用的 担。 蔺意象思维跟辩证思维方法对六书系统进 行整体 负 采
识 和权 利 体 系 尚处 于 初 创 时期 .民法 本 位 问 题 的 厘 清 在 当前 不 难 以作 为一 种 立 法 标 准 和 价值 取 向 最 后 . 中国 私 法不 必 公 法 化
仅 可 以促 进 私 权 利 的保 护 .对 于 当今 热 烈 酝 酿 中 的 民法 典 草 案 或 社 会 化 , 为 中 国公 法 , 经 济 法 、 政 法 、 法 及 处 于 公 私 法 因 如 行 刑 的修 订 和完 善 同样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同 时 有 利 于 去 找 寻 永 恒 的最 交 叉 带 的法 律 .在 大 陆 法 系 尤 其 是 在 原 社 会 主 义 法 系 国家 中较
错 误 方 针 。 小 平 指 出。 能 只从 个 别 词 句 出 发 理 解 毛 泽东 思想 , 会 理论 问题 , 为 一 项 紧 迫 任务 , 邓 不 作 提到 全 党 面 前 。 随后 , 全 国范 ” 在
要 善 于 学 习 、掌 握 和 运 用 毛 泽 东 思 想 的 科 学 体 系 来 指 导 我 们 各 项 工 作 这 样 才不 至于 割 裂 和 歪 曲 毛泽 东 思 想 鉴 于我 党 面 临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艰 巨任 务 ,他 强 调 :实 现 四个 现 代 化 是 一 场 深 刻 “
对 于 民法应 坚持 何 种 本 位 . 者 持 不 同 观点 李 开 国教 授 认 学
为 : 在 处 理 权利 义务 的相 互 关 系上 , “ 民法 以权 利 为 本 位 。 ” 锡 事 实 上 . 者 是 不 协 调甚 至是 相 悖 的 矛 盾体 权 利 本 位 强 调 民事 李 二
[ 毛泽东. 3 】 毛泽东选集( 3卷)M]北京: 民出版社, 9 1 第 [ . 人 19
[ 邓 小 平 文 选( 2卷)M]北 京 : 民 出版 社 , 9 4 4 ] 第 [ . 人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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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鸿林 , 奎. 1 ] 万 中共 四代 领 导 人对 学 习 型 政 党 建 设 的探 索 [ . J 理 ] 论 探 讨 .0 00 21. 5 『 刘 子 平 . 毛 泽 东 到 胡 锦 涛 : 习 型 政 党 建 设 的 理 论 探 索 与 实 2 1 从 学
围 内开 展 “ 讲 ” 育 . 中讲 学 习 就 是 其 中最 重 要 最 关 键 的 第 三 教 其 讲 。 江泽 民 多 次在 党 的会 议 上 强 调 学 习 的 重 要 性 , 指 出 , 他 如
一
果 我 们 不 能 通 过 新 的学 习 和 实 践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会 落 后 于 时 就
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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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11 种 党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条 例 ( 法 ) 较 1三 5 办 比
林 英
( E学 院 汉 语 言 文 学 系 莆 l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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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0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20 — 0 4 0 1 0 — 2 X2 1 )6 0 8 — 2
中心 观 念或 法 律 的立 足 点 按 其 发 展 . 分 为 三 个 时期 : 务 本 为 辅 。 可 义 位 时期 、 利本 位 时 期 、 会 本 位 时 期 。” 权 社 当代 中 国 民商 法 学 家梁 三 、 社 会 本 位 的 异 议 对 慧 星 指 出 : 民法 的 本 位 即 民 法 的 基 本 观 念 ,也 即 民法 的基 本 目 “ 对 于 有 关 学 者 主 张 的社 会 本 位 . 者 认 为 社会 本 位 所 立 足 的 笔
高 价值 向标 . 进 整 部 民法 典 完 美 融 合 促
二、 民法 本 位 问题 的 研 究 现状
完 备 且 很 得 力 。 因而 , 国 民 法 不 必 过 于 公 法 化 或 社 会 化 , 必 中 不 以牺 牲 具 有 本源 特 色 的市 民私 主 体之 本 位 . 而代 之 以社 会 本 位 对 于一 些 学 者 主 张 的 中 国兼 采 权 利 本 位 和 社 会 本 位 观 点 。 主体 的 权 利 . 以主 体本 位 为 前 提 的 权利 本 位 实 际 上 也 就 含 有 是 作 为 民事 主 体 的人 的本 位 而 社会 本 位 则 是 从 民事 主 体 之 外 的 社 会 角 度 确 定 的 。 近 、 代 民法 分 野 可 以 《 国 民 法 典 》 分 水 现 德 为 岭 , 带 有 社会 化 倾 向 , 不 是 变 为 社 会本 位 。近 、 代 民 法 本 位 其 但 现 未 变 , 都 是 权 利 本 位 、 主体 个 人 本 位 , 即 私 只是 现 代 民 法 , 有社 带 会 化 倾 向 . 因 有 权 利 本 位 及 其 前 提 的私 主体 个 人 本位 的存 在 . 但 不 可能 再 有 或 称 其 为 社 会 本 位 由 此 可 见 . 代 民 法 的 出发 点 , 现
权 利 的 主 张 在性 质 上 是 伦 理 主 义 的 .而 利 益 是 结 果 主 义 或 是 功 利 主义 也 就 是 说 权 利 是道 德 原 则 . 不 以功 利 或 社会 效 果 为 基 它 础 .而是 以其 正 当性 的 演化 与利 益无 关 的道 德 原 则 为 基 础 。 而 个 人 本 位 和 社 会 化 本 位 的 差 异 实 也 就 是 权 利 和 利 益 的差 异 。 其 往 往 利 益 的 考 虑 是 偏 私 的 , 论 是 个 人 还 是 国家 、 会 权 利 向 无 社
的 . 基本 作 用 . 基 本 任 务 。 ” 为 民 法 上 所 谓 本 位 问 题 , 民 是 “ 会 利 益 ”个 人 本 位 所 依 据 的是 “ 或 或 认 指 社 . 个人 权 利 ” 而权 利 和 利 益 法 以何 者 为 中心 所 谓 民法 的 本 位 . 以 简 单 的 定 义 为 : 法 本 之 间 的差 异 也 就 是 社 会 本 位 为 何 会 滑 向 国家 本 位 的 原 因 所 在 可 民
位 是 民法 的 中心 任 务 和 价 值 标 准 .指 民法 最 根本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任 务 在 理 论 上 可 以表 述 为 , 民法 本位 即 民 法 的 根 本 指 归 , 民 或 法 的根 本 出 发点 和归 宿 民法 本 位 问 题 是 民法 哲 学 的基 本 问题 .它关 乎 到 民法 的 目 的、 围、 段等一系列重要 问题 . 任何一个 时代任何一 个 国 范 手 是
的伟 大 的革命 在 这 场 伟 大 的革 命 中. 们 是 在不 断 解 决 新 的 矛 代 , 我 就有 失 去 人 民 的信 任 和拥 护 的危 险 。 盾 中前 进 的 。因此 。 全党 同志 一 定要 善 于 学 习 , 于 重新 学 习 。” 善
他 还 指 出了 学 习 的 内容 “ 习 什 么 ?根本 的是 要 学 习马 列 主 义 、 注 释 : 学 毛 泽 东 思 想 要 努 力 把 马 克 思 主义 的 普 遍 原 则 同 我 国 实 现 四个 『 马 克 思 恩格 斯 全 集 : 2 1 1 第 0卷 [ . 京: 民 出版 社 , 9 3 M] 北 人 18 .
家 的 民 法学 人都 必 须 要 首 先 思 考 和 回答 的 一 个 问 题 .对 这 一 问 利 益 这 一 词 语 的 转 化 的结 果 通 常 有 利 于 国 家 行 为 和 侵 犯 个 人 的 题 的不 同 回答 代 表 了不 同 的 的 民法 本 位 观 我 国 当 前 的 私 法 意 行 为 。 再 者 , 会 本 位难 以 找 到 合 适 的 利 益 承 载 主 体 , 定 了其 社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