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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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38号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章程》及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的组成特点,履行有关法定和工作程序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专业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称为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专业委员会、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专家咨询评估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分会等。
第三条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会员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五条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等,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本机构的职能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协会所登记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分支机构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挂靠在主要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的调查、监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协会将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决定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八条协会与挂靠单位共同完成分支机构的组建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是本专业或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主任委员单位,必须是协会会员。
第十条分支机构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挂靠单位推荐、协会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通过。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专委会选举确定,报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满,在协会组织指导下开展换届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协会审批后执行;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备案;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协会备案;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结果报协会备案;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过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议,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报告协会秘书处。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会议召开情况及成果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由协会授权,在本专业范围内,面向林业行业,向会员提供服务,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主动参与政府部门有关工程建设和行业管理的工作;
(二)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调查研究行业发展现状、动态、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四)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五)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组织业务培训、专题讲座,开展有关信息咨询服务,推动横向联合;
(七)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底,对上一年度遵纪守法、业务活动、机构建设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协会核实后报民政部社团组织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印发文件,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并须经协会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制作、管理。挂靠在京外的分支机构印章由分支机构办理领用和备案手续后,保管使用。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未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协议或合同。擅自签订合同、协议引发纠纷的,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本专业内核准的各项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挂靠单位账户。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更或终止:(一)为了合理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进行整合的;
(二)违反《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章程》和本办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三)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