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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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管理制度

林业工作管理制度

林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管理工作,规范林业资源利用,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企业。

第三条林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统一、民主、法治的原则,依据地方风土人情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森林资源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林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发展的原则,加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合作,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分工,确保各项林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林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为企业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第七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企业应当建立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的制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八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评价,激励优秀人员,倒逼不良现象。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九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开发规模和强度,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和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和自然灾害。

第十一条林业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林木资源,不得采伐未经批准的林木。

第十二条林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合理规划采伐规模和地点,保障资源的持续利用。

第四章技术推广第十三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创新的推动,提高林业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提高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企业应当建立定期培训的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林业资源的管理效能。

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林业网(以下简称外网)的管理,明确外网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构建外网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网与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国家生态网一网三名(域名:),为国家林业局政府官方网站,是宣传林业政策法规、展示林业建设成果、提升林业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外网采用网站群架构模式,由国家林业局主站和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主题子站所组成,具有实施林业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和林业展示等功能。

第四条坚持“统一建设、分级维护、资源共享、强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是外网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外网建设规划、立项审核、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外网主站建设规划制定、项目立项与实施,并审核各子站建设项目。

2、负责外网主站日常运行维护、内容更新、信息发布和安全维护。

3、指导和监督各子站内容维护与安全运行。

4、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整理和公开信息目录编制工作。

5、负责行政许可、在线访谈、在线直播等在线服务事项的组织策划与实施。

6、负责外网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所属子站内容维护并提出建设需求,向主站有关栏目提供相关信息,负责有关场景式服务、留言回复、意见回复等在线咨询服务。

第七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报送本单位林业政务信息,参与中国林业网互动交流与服务栏目的内容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政务信息发布第八条凡需通过电视、报刊及杂志等方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均必须在外网上同步发布。

第九条出台或发布部门规章、规定或有关政策,相关司局或单位应同步在外网上进行政策解读。

第十条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相关司局或单位应利用外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林业站管理办法

林业站管理办法

林业站管理办法林业站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林业站开展管理工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它是落实林业工作目标、加强林业站管理、提高林业站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保证。

本文将就林业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性进行介绍。

一、林业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林业站的职责和任务林业站是林业行政管理机构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此外,林业站还要完成所负责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等任务。

2.林业站的组织结构林业站的组织结构应明确、合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

通常来说,林业站的组织结构包括站长办公室、林业资源管理科、森林保护科、经济管理科、技术培训科等。

3.林业站的内部管理林业站在开展工作时需要确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这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

4.林业站的监督管理林业站应接受上级林业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此外,林业站还应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二、林业站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明确职责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明确林业站的职责和任务,从而使其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这样可以避免工作重复或者遗漏,确保林业资源得到合理、科学、有序的管理。

2.优化管理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借鉴其他更好的林业站管理经验,制定更为合理、高效的组织架构和制度流程等。

这样可以减少行政冗余,提高工作效率。

3.规范工作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使林业站内部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规律性。

特别是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流程的规范制度化,更是能够有效防范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4.有效监管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加强林业站的监督管理,确保林业站以及其归口管理的森林资源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

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或违法情况,实施规范的监督、检查、惩处等制度,加强对林业站工作的纪律约束。

综上所述,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林业站管理办法

林业站管理办法

林业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站管理,提高林业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林业站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林业站应遵循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林业站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林业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条林业站的主要职责包括:1. 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2. 组织实施林业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

3. 负责林业资源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4. 开展林业科技推广和技术服务。

5. 协调处理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六条林业站应建立健全林业资源档案,定期进行资源调查,掌握资源动态。

第七条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严格执行禁伐、限伐等保护措施,防止非法采伐和破坏。

第八条合理规划林业资源的利用,推广林业科技成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林业站应定期对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对违反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林业站应及时上报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林业站应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第十二条实施考核激励机制,对在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和实际情况来制定,并且需要通过正式的立法或行政程序来批准和实施。

林业部林地管理制度

林业部林地管理制度

林业部林地管理制度背景中国是一个林业大国,林地资源较为丰富,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这些林地资源,林业部对林地的管理进行了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本文将介绍林业部林地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立法依据为保护和管理林地资源,林业部对林地管理制度进行了立法,主要有以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林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有林地国有化条例》这些法规对林地的管理、守法、保护、利用和开发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林地管理制度林地管理范围林地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国有林地和民有林地。

国家林业法规规定,国有林、集体林、私有林,都属于林业部门和地方林业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内。

林地管理机构林地管理机构主要由林业部门和地方林业行政机关组成。

林业部门是国家林业行政机关,负责国有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地方林业行政机关是地方林业部门,负责地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

两者需要合作共同负责林地的管理。

林地管理任务林地管理的任务包括保护林地、利用林地和开发林地。

具体任务如下:•保护林地保护林地是林业部门和地方林业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

保护林地包括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保护和恢复、保护森林资源等方面。

•利用林地林地的利用包括木材采伐、林产品采摘、旅游等方面。

林地管理机构需要根据不同林地类型和功能,制定不同的利用政策和措施。

•开发林地林地的开发是指对未被开发的林地进行资源开发和利用。

林地管理机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林地的资源和利用价值,制定不同的开发规划和方案。

林地管理措施林地管理措施包括立法、审批、监测、执法、监督等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保护和管理林地的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问题。

•立法林地管理需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林业部门需要对林地管理制度进行立法,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保护林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审批对于林地的开发利用,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林业部门和地方林业行政机关需要对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核,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

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

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林业信息化是推进林业生产和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林业信息化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是基于林业信息化的特点和需求,针对林业信息化网络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旨在保障林业信息化网络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促进林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原则和内容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对林业信息化网络的管理和运营提供参考。

一、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程加快,林业信息化已经成为林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

林业信息化网络是林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林业信息处理、传输和共享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高度的技术含量。

因此,为了保障林业信息化网络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制定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管理职责。

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能够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管理行为,防范各类管理风险。

2、保障网络安全。

林业信息化网络是一个开放、复杂的系统,很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病毒威胁等安全问题的困扰。

制定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减少信息泄露和丢失的风险。

3、促进信息共享。

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信息共享,避免信息孤岛现象的出现,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4、保证网络运行稳定。

制定管理制度能够规范网络运行的流程和维护工作,确保网络运行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二、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的原则1、合法、公正、公平原则。

管理制度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2、保密原则。

保护网络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3、便捷、高效原则。

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满足信息化网络管理的需要。

4、先进、高效原则。

管理制度应符合信息化网络运行的要求,满足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三、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的内容1、网络设计和建设制度。

林业规章管理制度

林业规章管理制度

林业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林业管理部门及各级地方林业管理部门,对于涉及林业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监测和评估,保障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第四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执法,严格监督和管理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罚并纠正。

第五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林业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六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意识,遵守规章制度,依法行事。

第七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林业资源管理和利用的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林业事业的参与和支持度。

第八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激励其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林业资源管理和利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林业管理水平,促进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林业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林地确权登记制度,明确林地权属和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农民和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地的管理,定期进行林地调查和监测,制定林地利用规划和保护措施,防止林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第十三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加强对林地的巡查和监控,保护林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四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和公开林业资源信息,为决策和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五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毁林滥砍等破坏林地资源行为的打击,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林业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林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林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林业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业系统所有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林业资源管理、林业执法、林业科研、林业企业等。

第三条林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与发展并重;3. 系统性、全面性、动态性;4. 依法依规、技术保障、管理控制。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林业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林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林业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林业信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各林业单位应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第七条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识别信息系统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第八条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包括但不限于:1. 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软件等安全设备的部署;2. 数据加密、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等安全措施的落实;3. 定期更新安全策略,及时修补安全漏洞。

第九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网络安全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 严格管理网络访问权限,防止非法访问;3. 定期检查网络设备,确保网络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加强信息存储和传输安全,包括但不限于:1. 对存储设备进行物理保护,防止信息泄露;2. 对传输信息进行加密,确保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3. 定期备份重要数据,防止数据丢失。

第四章信息安全事件处理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信息安全事件或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AA林业网站群管理办法

AA林业网站群管理办法

AA林业网站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A林业网站群的管理,构建长效运行机制,发挥网站在林业政务信息公开中应有的作用,及时全面反映我省林业发展动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林业局)。

第三条AA林业网(域名:http://***************),为AA省林业厅唯一官方网站。

第四条AA林业网采用网站群架构模式,由省林业厅主站和市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和业务主题子站组成,具有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和林业展示等功能。

第五条AA林业网站群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维护、资源共享、强化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AA林业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AA林业网站群的领导机构,对网站的办网原则、宣传导向、栏目建设内容等进行总体把握与督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暨厅科技处是AA林业网站群建设主管机构,负责AA林业网站群规划建设、内容保障、运行维护、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子站内容维护与运行安全,组织开展林业信息员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主站相关栏目内容更新、主站场景式服务、留言回复、咨询答复等在线服务。

第八条市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向主站报送本单位政务信息,参与主站在线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的内容维护工作。

第三章网站建设第九条AA林业网站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建设、验收等工作应在网站群主管机构的统筹协调下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程序规定。

第十条AA林业网站群建设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和《AA省林业信息化工作方案》要求,并基于省厅林业信息化统一平台上建设。

第十一条市县林业局和厅直各单位网站建设要按照厅里的统一规划由单位自行设计建设,并作为子站链接至AA林业网主站。

第十二条市县林业局和厅直各单位网站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要接受网站群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林业 网站管理制度

林业 网站管理制度

林业网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网站的管理,保障信息的安全,提高网站的服务质量,加强对网站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安部林业网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林业网站是公安部重要的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必须服从公安部的统一管理和领导。

第四条林业网站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提供准确、及时、便捷的信息服务。

第二章网站的组织管理第五条林业网站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统一管理。

第六条林业网站设站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或临时负责网站管理及内容编辑的人员,并报备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备案。

第七条林业网站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林业网站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林业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核和编辑,对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删除和处理。

第十条林业网站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网站安全的监控,确保网站的信息安全,及时处理网站的漏洞和攻击事件。

第三章网站内容管理第十一条林业网站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发布含有暴力、色情、赌博、反动等违法信息的内容。

第十二条林业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重大事件的新闻报道,应当事先向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报备,并按照其要求进行处理和发布。

第十四条林业网站的首页和频道设置应当合理,内容分类清晰,便于用户浏览和搜索。

第十五条林业网站应当及时更新内容,保证信息的新鲜和有效。

第四章网站运营管理第十六条林业网站的活动和推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利用网站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十七条林业网站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和网站情况,开展针对性的活动和服务,但应当合理安排活动和时间,避免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林业网站可以对用户进行注册管理,但不得泄露用户隐私信息,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林业网站应当加强对网站运营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网站的稳定运行。

林业行业管理办法

林业行业管理办法

林业行业管理办法林业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推动林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管理办法的形式,详细介绍林业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林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林业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旨在规范林业行业经营管理活动,并保护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条:行业准入林业行业的经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书。

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超限制经营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三条:林木资源保护林木资源是林业行业的核心,必须加强保护。

禁止在林区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对于非法砍伐和滥伐林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要积极开展林木种植和复育工作,促进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再生。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林业行业在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污染物排放和工业废弃物的倾倒。

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对污染行为及时取缔并追究责任。

第五条:林业经营管理林业经营管理是保障林业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现代管理体系,健全经营机制,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管和指导。

同时,要推动科技创新,提高林业经营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产业协调发展林业行业作为综合性产业,要与农业、工业等各行各业协调发展。

要加强产业合作,推动农林牧渔业融合发展,形成良好的产业链和价值链。

第七条:财务管理林业行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和报表上报。

要加强财务监管,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信息公开林业行业的管理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公众对林业行业的认知和理解。

第九条: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林业行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加强行业的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互联网【发文字号】林信发[2014]21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4.02.25【实施日期】2014.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林信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互动交流新渠道,提升政府公信力,提高为民办事效率,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现就加强林业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好林业网站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未来5年要大力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整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

政府网站作为电子政务的前台和门户,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服务、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和渠道,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式,更是一项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办好林业网站意义重大。

二、建立健全林业网站领先发展体系(一)网站集群体系。

要深入推进“中国林业智慧网站群”建设模式,丰富网站内容,增强网站功能,把网站建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利用信息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途径。

1.创新建设理念。

按照网站群建设思路,树立“信息化引领、一体化集成、智慧化创新”的理念,全面融合各领域、各渠道的服务资源,扩充功能,完善系统,构建中国林业智慧门户网站群。

2.强化顶层设计。

按照智慧林业门户网站的目标要求,结合国家、行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发展趋势与用户需求,进行全面、综合、长远规划,统一开发共享共用的网站集群软硬件资源,将各站点连为一体,通过统一平台,实现主站与子站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0〕187号

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0〕187号

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林业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确保林业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为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力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决策部署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举措。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举措。

第五条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林业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实施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并具体实施本地林业信息化工作。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信息办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方针、政策、规划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组织编制的其他行业性发展规划、计划,如涉及林业信息化建设内容,应当事先送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审核同意。

相关规划、计划经批准后抄送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备案。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前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林业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范,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为广大林农、林业企业和林业工作者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以及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科研、教学等活动。

第二条管理原则林业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级林业部门应依法行使林业管理职责,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组织实施林业法及本细则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四条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定期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许可制度,控制森林采伐量,鼓励使用木材替代品和非木质材料。

第六条护林防火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制度,加强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七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实施综合治理,防止有害生物蔓延。

第三章植树造林与绿化第八条植树造林规划与实施根据全国植树造林规划,制定地方植树造林计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植树造林活动。

第九条造林质量保障确保造林质量,禁止使用劣质苗木,提高造林成活率。

第十条林地管理与利用合理规划林地使用,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保障林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四章林业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林业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林业绿色产业,促进林业与循环经济相结合。

第十二条林业产业技术创新加强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推广林业新技术,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林业市场建设规范林业市场秩序,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保障木材合法流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业平台使用管理制度

林业平台使用管理制度

林业平台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和管理林业平台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者,包括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二、使用权限申请
1. 管理员需向平台管理部门提交使用权限申请,包括个人信息、单位信息、使用目的等,
并提供有效证件。

2. 普通用户需在注册时提交个人信息,并同意遵守平台相关规定。

三、使用规定
1. 所有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不得私自转借、泄露。

2. 管理员需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保护平台信息安全。

3. 普通用户使用平台需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发布虚假信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4. 使用者需保护平台资源,不得私自下载、复制、传播平台信息。

四、使用流程
1. 管理员需定期更新平台信息,并保持与用户的沟通。

2. 普通用户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信息,并按照平台指引进行操作。

五、违规处理
1. 若发现有使用者违反规定,平台管理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使用权限。

2. 对于恶意操作、破坏平台秩序的行为,平台管理部门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密责任
1. 所有使用者不得私自泄露平台信息,不得将平台信息用于商业用途。

2. 若发生信息泄露事件,相关责任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1. 管理部门有权随时修改管理制度,并通知使用者。

2. 使用者需及时关注平台通知,遵守最新规定。

八、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遇特殊情况需修改,将提前通知使用者。

对于未尽事宜,由平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农田林网管理办法

农田林网管理办法

农田林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农田防护林管护工作,提高农田林网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的作用,并且加强村庄绿化管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绿化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辖区内各涉林办事处及涉林村内从事农田防护林及村庄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辖区内各涉林办事处和涉林村对本区域的农田防护林及村庄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全面负责,各主要负责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区林业主管部门、涉林办事处、涉林村等为农田防护林和村庄绿化工程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农田防护林、村庄绿化更新改造、修复规划,落实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五条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涉林办事处、涉林乡镇、村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防护林、村庄绿化基础设施和林木资源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农田防护林、村庄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把农田防护林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范围,组织林业部门、国土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农田规划,制定出分期实施计划,由林业及各涉及办事处组织实施;村庄绿化要进行总体规划编制,并严格按照规划由各村组织实施。

第八条农田防护林及村庄绿化项目实施中,由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涉林办事处涉林村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农建设项目,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苗木的选择适合本地种植的树种,构成科学合理乡村生态植物群落。

第九条农田防护林及村庄绿化推进工作,按照区分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开展,强化公共区域绿化建设,加大力度宣传绿化防护的重要性。

工作中加强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尤其各村中古树名木应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理人员,进行重点保护。

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

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

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制度保证我市林业信息化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确保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信息安全,推进网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总则第一条林业信息化网络管理,遵循规范统一、信息共享和高效、快捷、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网络管理范围是:市林业局专网;市林业局门户网站;互联网。

第一章网络管理第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各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网络系统由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由市林业局委托的维护公司负责维护,各单位和用户不得私自连接任何网络,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网络设施和线路。

第五条除市林业局委托的维护公司外,其他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登录进入局域网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第六条各单位和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局信息中心按计算机使用人分配的IP地址,局信息中心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登记、备案。

严禁私自修改IP地址等网络系统设置。

第七条各单位和用户不得在互联网上查阅、下载和散步反动、淫秽、有损于国家声誉和形象的各种信息。

第八条各单位和用户不得在林业专网散布、下载、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不得有黑客行为。

第九条各单位和用户不允许进行任何林业专网的非法操作,不得盗用别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林业专网。

第十条在专网注册的用户名,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做好网络异常情况的有关记录。

第十二条因违反网络管理制度,造成设备损坏、病毒干扰、网络瘫痪、发生泄密事件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

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向局信息中心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扩散。

第十四条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等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陆地⽣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号:林科发[2014]98号颁布⽇期:2014-07-09执⾏⽇期:2014-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管理体系第三章站⽹建设第四章站⽹运⾏第五章考核第六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兴安岭森⼯(林业)集团公司,新疆⽣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国家陆地⽣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态站⽹”)及其所属⽣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态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态站⽹⾼效规范运⾏,我局组织编制了《国家陆地⽣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我局已建⽴的140个⽣态站作为⽣态站⽹成员(详见附件)⼀并纳⼊管理,后续新⼊⽹的⽣态站将依本办法定期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陆地⽣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成员名单国家林业局2014年7⽉9⽇国家陆地⽣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国家陆地⽣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态站⽹)的建设与管理,保障科学持续发展和规范⾼效运⾏,结合相关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态站⽹是以森林、湿地、荒漠三类陆地⽣态系统为主要观测研究对象,由分布在全国典型⽣态区的若⼲陆地⽣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态站)构成的⽣态观测⽹络体系。

⽣态站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划布局,符合建站要求,按照相关程序加⼊⽣态站⽹的站点。

第三条⽣态站⽹是准确掌握国家⽣态状况、开展⽣态效益评价和⽀撑⽣态⽂明建设等国家战略需求的重要科学与数据平台,主要承担数据积累、监测评估、科学研究等任务。

(⼀)数据积累。

对⽣态系统的基本⽣态要素进⾏长期连续观测,收集、保存并定期提供数据信息。

同时,根据业务需求,开展专项数据观测。

(⼆)监测评估。

基于⽣态站观测数据,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态效益评价和⽣态服务功能量化评估;根据业务需要,监测、评价国家林业重点⼯程⽣态效益,科学反映林业⽣态建设成效。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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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林业网(以下简称外网)的管理,明确外网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构建外网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网与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国家生态网一网三名(域名:),为国家林业局政府官方网站,是宣传林业政策法规、展示林业建设成果、提升林业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外网采用网站群架构模式,由国家林业局主站和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主题子站所组成,具有实施林业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和林业展示等功能。

第四条坚持“统一建设、分级维护、资源共享、强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是外网建设管理主
管部门,负责外网建设规划、立项审核、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外网主站建设规划制定、项目立项与实施,并审核各子站建设项目。

2、负责外网主站日常运行维护、内容更新、信息发布和安全维护。

3、指导和监督各子站内容维护与安全运行。

4、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整理和公开信息目录编制工作。

5、负责行政许可、在线访谈、在线直播等在线服务事项的组织策划与实施。

6、负责外网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所属子站内容维护并提出建设需求,向主站有关栏目提供相关信息,负责有关场景式服务、留言回复、意见回复等在线咨询服务。

第七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报送本单位林业政务信息,参与中国林业网互动交流与服务栏目的内容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政务信息发布
第八条凡需通过电视、报刊及杂志等方式发布的政务
信息,均必须在外网上同步发布。

第九条出台或发布部门规章、规定或有关政策,相关司局或单位应同步在外网上进行政策解读。

第十条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相关司局或单位应利用外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一条信息更新应在信息产生当日发布,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坚持“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各司局、各单位报送信息时,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是否涉密、能否公开负全责。

第十四条外网各子站必须发布的信息:
1、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2、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政策。

3、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批程序、具体事项、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电子服务方式。

4、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业务信息等内容。

5、本单位的公众信箱或联系方式。

第五章公共服务与互动交流
第十五条外网为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
在线服务。

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可通过外网发布行政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含办理流程图)、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文本下载、申请示范文本及审批结果等信息。

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可通过外网发布服务指南。

第十六条承办司局或单位应按规范格式,及时将未实现在线办理的可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结果在外网相关栏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在线查询。

第十七条制定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划、政策,承办司局或单位应在外网公告公式栏目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召开公开报道的重要会议、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承办司局或单位应主动与局信息办沟通,通过外网进行图文直播或网络视频录制播出。

第十九条各司局、各单位应围绕林业重点工作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在线访谈、热点解答和网上调查工作,积极提供便民服务。

第六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按照《中国林业网内容维护职责分工》(见附表),国家林业局信息办负责外网主站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内容更新工作,各司局、各单位负责主站相关业务栏目信息提供及本单位子站系统运行维护和信息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司局、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
外网运行维护工作,指定一名子站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子站维护,向归口本单位维护的主站栏目报送有关信息,承担与局信息办的日常联络。

第二十二条子站信息联络员因工作等原因调离原岗位时,所在单位应提前重新确定子站信息联络员并报局信息办备案。

子站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并经系统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日常运行管理和内容维护经费从国家林业局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执行财政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

第七章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文件、敏感信息及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二十五条局信息办负责外网系统和信息内容安全,承担主站数据的日常备份工作,落实子站页面和信息内容防篡改技术措施,负责主站日常巡检和实时监控。

各单位负责子站的信息内容安全,并按《国家林业局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系统管理员要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外网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

第二十七条根据公安部等《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外网暂定为三级保护。

外网系统
建设应执行三级网站建设有关要求与技术规范。

第八章绩效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定期对外网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按季通报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按年评选优秀信息联络员。

第二十九条国家林业局信息办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主站各栏目和各主题子站的绩效评估工作,对优秀子站和栏目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不力的单位,督促其整改加强。

第三十条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长期不更新主管子站内容,不及时向主站相关栏目提供信息。

(二)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三)上网内容出现虚假信息或有较多错误。

(四)违反保密规定出现上网信息失泄密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林业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办发字[2005]21号)同时作废。

附表
注:最新资讯、司局动态、在线服务、互动交流等综合栏目或专题由各司局、各单位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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