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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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
互联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
目录
1
• 概述
2
• 网络管理
3
• 域名管理
4百度文库
• 网络安全
5
• 案例分析
2
1、概述(一)
3
1、概述(二)
4
2、互联网网络管理(一)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9 7修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 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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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
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 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 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 务机构应当服从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并执行信息产业部的管 理要求。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加强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 检查,纠正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6
网络安全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 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 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 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8
网络管理
第二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公平、合理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安 全、方便的域名服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 名注册服务。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诺书。 第九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 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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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
1996年4月原邮电部颁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连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照规定与用户签定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 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 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 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 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 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 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 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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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 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 关闭网站。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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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第十三条
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进行调整,并发布更新公告。 第二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 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四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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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
第八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二)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六)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
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三)网络技术方案;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
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七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 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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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
第一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 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 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7
网络管理
第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 域名。
15
域名管理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
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三十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网络和通信应急设备,制定切实有 效的网络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制度。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 给予警告,撤消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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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
199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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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
第十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 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 作意向书或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 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 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 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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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 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 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 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 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 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
互联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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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 概述
2
• 网络管理
3
• 域名管理
4百度文库
• 网络安全
5
• 案例分析
2
1、概述(一)
3
1、概述(二)
4
2、互联网网络管理(一)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9 7修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 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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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
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 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 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 务机构应当服从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并执行信息产业部的管 理要求。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加强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 检查,纠正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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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 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 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 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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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
第二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公平、合理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安 全、方便的域名服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 名注册服务。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诺书。 第九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 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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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
1996年4月原邮电部颁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连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照规定与用户签定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 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 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 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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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 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 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 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 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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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 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 关闭网站。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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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第十三条
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进行调整,并发布更新公告。 第二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 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四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12
域名管理
第八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二)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六)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
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三)网络技术方案;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
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七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 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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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
第一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 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 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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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
第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 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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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
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三十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网络和通信应急设备,制定切实有 效的网络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制度。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 给予警告,撤消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网络安全
199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13
域名管理
第十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 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 作意向书或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 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 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 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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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 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 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 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 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 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