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范文word版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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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
引导语: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
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四
川省粮食应急预案,欢迎阅读!
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
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
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
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规定,结合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全程监控、及时启动。对管理范围内的粮食质量实行全过程监控,当出
现因粮食质量问题引起的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时,及时启动本预案。
2.分级管理、快速反应。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
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当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时快速反应,
严格控制事故发展。
3.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全省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省粮食局
统一领导,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和各粮食部门直属企业承担本辖区(本企业)应急工作责任。
4.科学决策、妥善处置。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
5.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四)事故分级
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粮食质量安全
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级)
(1)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认定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2)发生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3)发生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市、自治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4)发生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2.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I级)
(1)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认定的重大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2)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3)一次性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一次性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4)发生全面波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5)发生超出本市(州)处置能力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6)一次性发现库存原粮5万吨(含)、油料1万吨(含)以上的原粮卫生事故。
3.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1)市(州)政府或授权部门认定的较大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2)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危害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3)一次性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4)超出县(市、区)处置能力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5)一次性发现库存原粮1(含)—5万吨、油料0.2(含)—1万吨的原粮卫生事故。
4.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2)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粮食质量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3)一次性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无死亡病例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4)一次性发现库存原粮0.2(含)—1万吨、油料0.05(含)—0.2万吨的原粮卫生事故。
(五)适用范围
1.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事故,适用本预案。
2.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时,涉及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事故,适用本预案。
3.粮食部门直属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事故,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包括粮食和食用油脂,具体指:
1.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及其成品。
2.食用油脂:包括食用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和调和油。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