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中税网)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
某公司现有A\B2个子公司。

现对外转让,A公司股权转让增值了,B公司股权转让损失了。

请问:所得税怎么计算?是不是2个股权转让收益(损失)合在一起汇算清缴时进行缴纳计算?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损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应该按规定履行资产损失的申报程序后才能够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企业应当就股权投资损失到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才能扣除,即经过备案后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权转让损失才能相抵。

专家分析: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