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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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

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从筹建到成立之后的运营时刻都处于动态之中,其所从事的决策或交易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法

律风险的发生或法律问题的出现常常是全局运作中因果链条中的一环。在这种现状下,解决公司各种法律困境、有效预防风险,最好

也最实用的手段就是融法律于公司运营的全过程,通过法律专业人

士对公司运营细节的把握,堵塞法律漏洞,实现规范管理。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2)企业法律管控中心的建立:

是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的需要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

济活动的主体,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企业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或在企业的合法

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会由于不懂法而失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

机会。更重要的是将使企业丧失盈利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法律风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原因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事前是可以预见的,可以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加以防范和控制。从不同角度、按

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法律风险分为直接和间接、内部和外部,客观和主观,作为和不作为四种风险类别。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应该通过有关制度建设增强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

性和时效性,按照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

个阶段,构建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3)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体系评估:

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

开列具体的风险清单。

其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根据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要求、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确定风险分类方法,对企业现

有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类。

最后,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等级,提出进行风险控制管理

的措施建议。

(5)、法律风险监控更新。企业要定期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所运

用的方法、过程和结果进行整体的监督、评价,查找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方案,对法律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管理

进行改进、调整和更新。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心的建立与有效运行:

公司管理法律机制要创新

公司管理机制,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是最近一个时期许多部门和学校、研究机构召开学术讨论会研究的问题,发表的文章

很多。针对当前我国公司管理机制中的问题,我提出三个问题。

第一、公司管理机制的法律规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个问题是从有人问我在中国设立的公司中除董事长和总经理外又设立CEO(首席执行官)是否违法引起来的。中国公司法中没有CEO

的规定,也没有有关其职权的规定。究竟法律没有规定的是允许呢,还是禁止?

我认为首先应区别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其次要区别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当有更

多的任意性规范。在公司管理机制问题上,应扩大任意性规范范围。在公司意思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及权限、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表决程序中涉及章程修改、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等方

面应是法定主义(强制性规范),其他方面应当允许在章程中作出与

法律不同的规定。在公司管理机制上哪些允许放开,哪些必须管严,还缺乏科学的界定。一味的管严,一切都是强制性规范,不利于公

司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创造多种有效的管理模式,更何况世界各国管

理模式也在日新月异。只有统一性而无多样性是不利于公司发展的。

第二、公司管理机制的法律规范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一致?

这个问题是从合资企业管理机构(董事会)的矛盾引发产生的。合资企业由于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实际上成了中外双方股东利益协

调和冲突的机构,中方董事实际上是中方股东代表,外方董事实际

上是外方股东代表。

我认为在我国的公司法中也应规定这一原则,即控股公司对被控公司的债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次级债权。至于这种“特定

情况”如何界定,可以从严,也可以从宽.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应

当从严。只要有证据证明控股公司有利用其控股地位将被控公司的

财产或经营非法占用或谋利时,就应当确认其为“次级债权”。

第三、公司管理机制的法律规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司法权的介入?

普通法国家法院权限很大,介入公司纠纷的领域也很广。例如,美国有的州公司法规定:法院可以审理有关董事会选举中董事任职

争议的纠纷;因公司管理陷入僵局(瘫痪)时,法院可以指派公司的接

管人等。这在我国公司法中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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