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理论与政策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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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族区域自治(5学时)

教学要求

1. 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依据社会发展和民族发展规律确立的建立民主集中制单一国家的总原则,以及在这种性质和形式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般普遍原则。正确理解在特殊、个别情况下可以采取联邦制的形式,作为向民主集中制过渡的步骤的主张。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民族的实际相结合,经过长期探索提出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

2. 了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职权以及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3. 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在我国广泛推行并取得巨大成功的基本情况;明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教学要点

1. 重点论述马克思主义建立民主集中制大国原则的理论依据,这是本章教学中的难点。讲清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依据是本章的重点之一。

2. 明确民族区域自治的涵义、特点、实质和类型。讲清楚自治机关的范畴、职能、组织原则、核心问题及自治权的内容和特点。

3. 重点说明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教学内容

第一节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依据

(一)马克思主义坚持主张建立民主集中制大国的原则

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取得政权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作为由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在过渡形式上,建立“集中统一大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贯主张。在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的形式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9世纪中叶就认为革命的活动只有在集中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出自己的全部力量。1849年他们在考虑德国的建设时,就要求法国的工人阶级“不仅要建立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国,而且还要坚决使这个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集中于国家政权掌握之下,”从而排除了联邦制国家的形式。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中也认为:“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斯大林也有同样的提法:“我们决不主张把大国分裂成小国,因为不言而喻,把小国联合为大国是促进社会主义实现的条件之一。”马克思列宁主义始终主张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这是因为:第一,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有利于无产阶级在更大规模和范围内动员和团结各民族无产阶级的力量,开展战胜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第二,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符合人类由分散和孤立状态向集中统一过渡的客观规律;第三,集中统一的国家有利于加强各民族的经济联系,促进各民族的经济发展与繁荣。但是,必须明确,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张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绝不是赞成兼并和扩张,它所坚持的大国是各民族工人和劳动人民自由平等地联合而成的大国,是民主集中制的大国,正如列宁所说的:“马克思却不是以帝国主义者的理解来坚持这种集中的进步性的,他坚持各民族不是在暴力的基础上,而是在各国无产者自由联盟的基础上的亲近。”

(二)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联邦制以及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

1. 民族自决权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自决权从政治上来说,只是一个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民

族自决权最初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口号。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民族自决权成了被压迫民族反对帝国主义的奴役和民族压迫的锐利武器。马克思主义坚持民族自决权,同时也反复强调应当根据各个民族和不同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来运用。对民族自决权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能把民族有权分离和是否适合于分离、必须分离混为一谈,不能把民族有分离的权利和无产阶级政党的义务混为一谈,主张民族自决权不等于赞成建立许多小国家。

2. 联邦制

联邦制是与集中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对于国家的联邦制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持否定和反对态度的,因为它削弱了各民族间的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形式。但是,在特殊条件下,联邦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国家形式,是从分散、分裂走向集中统一的过度形式,因而予以肯定和采纳。俄国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斯大林考虑到当时国际国内多方面因素,采用了联邦制形式,改变了过去对联邦制反对的态度。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革命发展的过程等多方面的情况没有采用联邦制,联邦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教育中应该全面、完整、准确地阐释和理解。

3.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式。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多民族国家内民族问题,实现各民族平等联合、团结统一、当家作主的最好的政治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一些著作中强调无产阶级必须坚持要求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国家时,强调并肯定了自治制的必要性。列宁和斯大林把民族区域自治看作多民族国家建立真正民主国家所必需的前提,是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普遍原则和唯一办法。马克思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为了建立民族平等的真正的民主国家,就是为了根据民族和地区特点加速发展民族经济文化,使各民族都达到发展、得到繁荣,使各民族间团结得到改善、得到加强,使统一的国家得到巩固和振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及其成就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途径与形式。

二. 在我国实行民族区自治的现实根据

(一)长期的历史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

(二)近代的革命斗争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三)各民族分布的特殊状况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

(四)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五)少数民族所处的地理位置也需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因此,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历史发展和民族关系发展的必然,又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

第二节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包括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民主化的完善问题;一是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行使问题。前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为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提供前提条件;后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所在,是衡量是否达到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唯一标志。

二.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和实质

民族区域自治既是党的基本政策,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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