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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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篇二:《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发〔20xx〕9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

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一、实现制度全覆盖。尚未制定本地区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要在20xx年6月前制定出台;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要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开招聘组织工作规程,20xx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

二、建立集中时间、统一规程、分级实施的公开招聘制度。从20xx年开始,每年的一季度省、市、县三级要完成招聘计划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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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工作。每年5月份,省、市、县、乡事业单位集中组织招聘。每年4月底前,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5月份组织公开招聘笔试、面试。每年4月底前,各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本级及所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做好事业单位招聘情况汇总工作,同时将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数、岗位人数按管理范围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干部考核(公务员管理)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集中在5月份分级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

三、畅通引进人才渠道。省直、市直及县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短缺人才,可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引进人才需要,随时提出选聘方案,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根据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随报随批,确保落实人才引进政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落实到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切实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控,及时查处违反公开招聘规定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序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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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

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92号)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有关违规问题的通知》(冀组通字〔20xx〕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本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适用

本办法。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六级和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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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

主权

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空岗补充人员应按照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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