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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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

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

(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实施细则:

1. 公司从事隧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法》要求,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检测工作。

2. 公司从事隧道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建筑法》要求,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隧道施工的“三类人员” ,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 号)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 号)规定【注1】,严禁隧道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4. 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合规资质、具备准入资格的施工劳

务企业。

5. 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 号)规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根据工程特

点制定培训计划,选用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工作,健全培训台帐。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 号),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实施细则:

1. 隧道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注2】主持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2. 长度超过10km的铁路隧道,断面超过140m的超大断面、不良地形、不良地质段的隧道,设计单位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3.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 年第1 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要求,对危险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如涉及爆破设计、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隧道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评审后组织实施。

4. 在实施过程中,专项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编制、审核和审批。未经设计变更的,不得违背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开挖工法;未编制专项方案的,严禁盲目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设计规定的开挖工法,无权擅自违反经审核批准的专项方案。

第三条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实施细则:施工中遇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时,各道工序及工艺质量对保障隧道施工安全极为重要。现场工序卡控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 号)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2011]337 号)要求。

1. 铁路隧道执行以下标准:

1.1 隧道洞口应严格执行“早进晚出”原则,加强洞口段超前支护和边仰坡设计;洞口边仰坡施工前应先做好洞顶截、排水工程, 洞口边仰坡工程应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及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防排水工程;隧道洞口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方可开始正洞施工,洞口段应及时形成封闭结构,严禁采用长台阶施工。

1.2软弱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开挖时,V、W级围岩中上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W级围岩中

不应大于2榀钢架间距级围岩边墙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2 榀钢架间距,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

3m。

1.3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W、V、W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 W级围岩二

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90m, V、W级围岩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70m。

2. 公路隧道执行以下标准:

2.1 公路隧道施工时应优先采用项目所在地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执行的标准,如当地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无标准或标准低于本细则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2.2 黄土和含水量较大、易风化的千枚岩隧道:洞口段:

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1/2大管棚长度;V级围岩地段:

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30m (二车道)、20m (三车道),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50m (二车道)、35m (三车道);W级围岩地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50m(二车道)、40m

(三车道),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80m (二车道)、70m (三车道)。

2.3石质隧道:V级围岩地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

于50m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80m w级围岩地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70m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120m。

3. 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围岩与设计不符,应停工报告,严禁盲目施工。

4. 隧道施工因地质变化,其工艺工序多样,每一道工序的安全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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