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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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准则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利于社会安定、影响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
二、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乐教敬业,无私奉献。
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不得歧视残疾、弱智和后进学生。
五、治学严谨,精益求精,坚持业务进修,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六、坚持做到教学常规六认真: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
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八、坚持教书育人,做到自尊自重,为人师表。
九、文明执教,举止端庄,服饰整洁得体,朴素大方,注重
职业形象。
十、坚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参加积极健康的社会公益活
动和文体娱乐活动。
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结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在学校领
域内,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如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学校领导与
教师、学生的关系等,我们下面分析几对主要的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
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
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学校可以依法享有
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
监督权。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
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政府机关在与学校发生关系时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
权,在学校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政府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如
果政府机关不履行职责,学校可以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向有关国家
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因此,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
不对等性,政府机关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政府机
关采取的与学校有关的行政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学校产生直
接的权威性的促进、帮助或限制、制约作用。
(二)学校与社会
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学校与社会存在着广泛的联系。
学校与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既存
在互相协作、互相支持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
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
中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法律确认学校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规
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财产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三)学校与教师
在学校内部,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其行政性质而言,是
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在这一关
系中,二者所处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学校有权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和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教师在工
作中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但是,由于教师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
和专业技能的社会群体,教学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师个体
积极性的发挥,学校应给予教师以较大的自主权,实行教学民主
与学术民主,并且根据学校民主管理的原则,让教师通过一定的
形式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四)学校与学生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学校有权要求学生家长按法定的义
务就学年限送子女进学校学习,有权要求学生接受为学生健康而
采取的各种卫生保健措施,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决定其升级、毕业和升学,有权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等。同时,学校也
负有保障学生健康和安全的责任,禁止对学生进行任何体罚和人
格侮辱。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学校提供符合学
生健康和发展标准的教育条件,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在学
校除了享有一个公民应享有的各种个人权利和自由,诸如言论权、出版权、结社权、请求公正处理权、隐私权外,按照有关法律规
定还享有选择学校、免费学习、使用教学和物质手段、享受助学
金和奖学金、参加学校社团、参与学校管理等特殊权利。在享有
权利的同时,学生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
受学校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等。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它们所处的内外
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
据其特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
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
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
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
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纵向关系。
这类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教育民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关系
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财产、人身、土地、学
校环境、联合办学、成果转让、校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的权益等,主要受民法调整。
因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
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
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当
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关应由行政法规定它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了社会组织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
该承担或履行的义务。一般来说,社会组织的权利有:(1)依法独
立自主管理各自内部事务的权利;(2)依法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3)依法代表和维护自己所代表的那部分组织成员权益和要求
的权利;(4)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5)依法对行政机关监督或诉讼
的权利。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社会组织还应承担或履行下列
义务:(1)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令,执行行政管理法规;(3)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代理执行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