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主体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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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主体法律风险与防范
导读: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商家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的目的;公民个人利用合同去买房、租房或购物、消费等,达到满足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可以说合同随处存在,一切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一般地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更多的是合同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商家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的目的;公民个人利用合同去买房、租房或购物、消费等,达到满足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可以说合同随处存在,一切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一般地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更多的是合同利益而非合同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任何一个合同必然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体现为在具体条款上方首先明确的甲方、乙方,以及在合同尾端落款和签字盖章。由于合同当事人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往往在签订合同时被经营者忽略。作为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要件,合同主体选择是否正确,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是否能够正常履行都有着重要影响。一、关于合同主体的基本规定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是最为常见的合同相对人,其订立合同是否有效与行为能力具有密切联系。在企业经济活动中,自然人之间的合同金额一般较低,但合同数量较多,频率较高。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像自然人那样明显。法人在经济生活中千差万别,一些法人具有垄断行业的超强经济能力,另一些法人可能资不抵债。因此,为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应当深入了解合作的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现行法律,其他组织包括合伙、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由于这类主体最终的责任承担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在对其了解时,必须同时对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进行必要的了解,才能有效的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现实的交易中,经常不是当事人出面,代理人或代表人实际从事着洽谈和签订合同的责任。 1、代理人及法律风险在经济发达的今日,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事事亲为,大量的合同签订是由代理人完成的。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代理人从事交易活动常见的法律风险有:(1)无权代理法律风险。经济交往最常见的代理权限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当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给企业造成的损害非常严重。(2)超越权限代理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在交易时比较注意对方代理授权书的审查,而这种审查往往停留在是否具有授权以及授权的
真实性,但对授权的具体内容核实较为马虎。超越权限代理,同样使企业面临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风险。(3)代理人的法律风险。企业担任他人的代理人时,若授权内容较为含糊,企业对外活动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存在争议,一旦代理活动未能正常进行,则被代理人可能要求企业承担超越代理权限造成的损害责任。 2、代表人及法律风险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意思最终必须通过法人机关的特定的自然人来行使。作为法人机关成员之特定自然人与法人本身的关系,是一种职务、业务上的代表关系。不少企业经营者持有“谁签合同,谁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浅显认识,在未弄清实际的签约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情况下,就签订合同,使自己掉入了合同陷阱。(1)授权缺陷的法律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以外企业其他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具有授权委托。若因授权缺陷导致合同将来被认定无效,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即使是长期合作的业务员,由于是否离职很难查证,因此企业仍然应当坚持对其授权情况的审查,在实践中因业务员离职后仍使用原企业名称对外订立合同的纠纷屡见不鲜。(2)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风险。若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限定,而公司章程属于公众可以获得并知悉的内容,则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从事交易,相应合同的效力将受到质疑。这种法律风险较为隐蔽,企业需要更加注意。这种法律风险防范成本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动中应当予以考虑。二、交易主体对合同的影响合同交易主体是合同成立及生效的重要条件,因交易主体带来的法律风险从主观性角度考虑,可以分为交易主体非故意的法律风险和故意设置的法律陷阱。(一)非因故意的法律风险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合同,若独立订立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企业经营者通常都会注意到签约对方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难免存在这样的法律风险。如某企业在寻找企业形象代言人时,决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军,而该人刚满17周岁,本人同意了企业的邀请,遂签订了合同。后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合同无效,导致企业前期投入拍摄的广告及其他宣传都无法使用,给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主要有:①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②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③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存在多种法律效力情形,而不同的法律效力结果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各不相同。(1)表见代理证明不力的法律风险。若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代理行为应当有效,即合同为有效合同。然而表见代理构成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都需要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若企业签订合同时仅仅要求查阅了对方相关证明材料,而并没有与合同一并备案,将面临证明不力的法律风险。(2)效力待定的不确定法律风险。若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这种效力待定的不确定状态,使企业面临着准备履行合同还是做好补救措施的两难境地。其性质属于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并不是合同无效的当然理由,故《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