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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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简答题

一、简答题

1、简述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答: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经验;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法律规范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古今中外关于证据的历史、理论和实践;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1)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2)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僵化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证明进行规定。3、简述诉讼认识的要素。

答:诉讼认识的要素包括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认识主体是诉讼主体,认识客体是证据和案件事实。正确认识诉讼主体和认识客体,是研究诉讼认识论和证据法理论的重要环节。诉讼认识的本质则是法律规范下的特殊认识活动,需要遵循特殊的方法和要求。

4、简述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答:(1)补强证据的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制的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3)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规则。

5、简述被告人自白和补强证据。

答: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自白

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而广义的自白则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于犯罪的承认。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中,只有广义的自白才在证据法上有意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其他证据的规定。现代当事人主义的证据规则对于何种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何种资料有证据能力,设有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则很少硬性规定。

6、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是查明案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

7、简述书证的特征。

答:(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部特征。(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

8、简述证人的资格条件。

答:(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人、精神上有缺陷或所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证人”。

9、简述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答:(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形成过程。(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4)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5)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10、简述讯问的方法和程序。

答:(1)讯问要由法定的主体进行;(2)选择讯问地点;(3)讯在人员不得少于两人;(4)讯问应当个别进行;(5)出示证明文件;(6)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7)讯问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先讯问自然情况,第二步就其犯罪情况,即是否有罪、犯罪的事实经过进行陈述或辩解,第三步就揭发、检举的问题提出问题,让其回答;(8)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9)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0)传唤和讯问时间;(11)制作讯问笔录。

11、简述自认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自认是当事人陈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当事人承认的范畴。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构成诉讼意义上的自认仅是诉讼上的承认,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审判人员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见表示。自认可以是全部的自认或部分的自认;也可以是有条件的自认或无条件的自认。自认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自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认必须在诉讼中作出;(2)自认必须是向审判人员作出;(3)自认是就

案件事实所作的承认;(4)自认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

12、简述鉴定结论。

答;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判断。

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虽然在证据分类上同属人证,但二者各有特点,其区别如下;

第一,鉴定结论是监察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

第二,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书面结论。

第三,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作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作出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

13、简述视听资料的种类。

答:根据当前的科技水平和视听资料的应用,按照表现的不同形式可以把视听资料划为以下几种:

(1)录音资料;(2)录像资料;(3)电子计算机存储资料;(4)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14、简述电子证据的特征。

答: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外,还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

(1)非物质性。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推按编码规则处理成“0”和“1”的数据。

(2)复合性。这是指电子证据最终表现的形式和载体是多样复合的,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动画、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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