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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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摘要]沉默权是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此项权利,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刑讯逼供、正当程序等有着紧密的联系。沉默权能否被写入我国能否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不仅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关,还需要与沉默权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建设。

[关键字] 沉默权人权保护刑事诉讼

一、沉默权的存在基础

(一)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体现了公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沉默权的最著名的表现形式应该是那段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在1966 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纳州案”,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沃伦法官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了“米兰达警告”。根据这一警告“,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被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他们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1](P40)

据此,嫌犯在面对警察的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并要求律师在场。查清事实、追诉犯罪是国家赋予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责任,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事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观念,无形之中将警察机关追查犯罪事实真相的部分义务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为了迫使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警方就可能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面对警察的讯问可以保持沉默并要求律师在场,则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在客观上体现了公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因此,沉默权存在的,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同国家机关的对抗能力,改善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利地位。这也是我国学者对沉默权大加赞美主要原因之一。

(二)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使抑制刑讯逼供、抑制警察机关在询问中的违法行为成为可能,避免嫌疑人权利受到侵犯在有罪推定的思想指导和以口供为主要定案依据的情况下,刑讯逼供就可能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即使在大力倡导无罪推定、禁止刑讯的今天,以刑讯的方式获得嫌疑人口供的可能也依然存在。从理论上看,在法律上允许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嫌疑人就不再承担如实交待的义务,如果警察机关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就使嫌疑人承担了法定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警察的行为就缺少法律上的依据。如果警察得到的口供是因为侵犯了嫌疑人的沉默权,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来对嫌疑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口供就应当被依法排除。这就使得口供在最终定罪中的作用微不足道,从而“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促使其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

式,并进一步导致警方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2]事实上在许多冤案都因为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造成的,而使用刑讯

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就是获得赖以对嫌疑人定罪的口供。

(三)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人类诉讼文明的进步在以

口供为中心的证据制度下,法官要想认定嫌疑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获得其口供。警察的任务就是用一切手段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当涉嫌犯罪的人进入警察的视线当中,警察不是证明其无罪而是要证明其有罪。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

二、价值的选择———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冲突自从“米兰达警告”问世以来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支持一方认为它限制了警察机关权利的滥用,杜绝刑讯逼供,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反对一方则认为它增加了司法成本,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却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和守法公民的权利。英国法学家边沁就认为沉默权是“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沉默权虽然增加了司法成本,给警察机关的侦查带来巨大的困难,但在沉默权当中体现的限制执法者权力,维护正当程序的价值。与部分犯罪人逃避法律惩罚产生的危害相比,执法者权力的滥用所带来的危害更大。首先,执法者权力的滥用,尤其是权力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滥用,最终将影响所有守法公民的利益。“律师在法庭上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他的前提是承认现行法律,是在司法程序的规定中挑战法律。”[1](P57)而权力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滥用则无视法律的权威,不仅将带来大量的冤假错案,而且冲击了国家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破坏国家的司法秩序。正常的程序被破坏,权力失去控制,在宁枉勿纵的指导思想下,冤假错案大量出现,守法公民对司法、对国家的信任被动摇,最终会威胁到国家的宪政制度,损害的还是所有公民的利益。

其次,权力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滥用,不符合刑事诉讼的任务。

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违法的刑事侦查在迅速打击了犯罪的同时,也聚集着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刑罚的教育与惩罚的功能不仅没有发挥,还使更多的人成为潜在的犯罪人,走上与整个社会对抗的道路。正如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的多”。

三、沉默权在我国面临的处境

在实践中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并不是将沉默权三个字写入刑事诉讼法那样简单。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不仅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关,还需要与沉默权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建设。

(一)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使沉默权难以写入刑事诉讼法,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必将面临来自民间社会的反对虽然“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已有众多公民了解

、熟悉乃至接受,受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无罪推定”所蕴含得文化观念还远远未深入每个人的内心。在我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中,形成了三种与沉默权相矛盾的文化观念

。“其一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报应的实体正义观。其二是求平、求稳的重视安全性的生活质量观。任凭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是中国人特别不能忍受的。其三是坏人坏到底的单调形象。”[3](P96)在这三种观念的影响下,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看作是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因在重庆涉黑案件中语出惊人,75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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