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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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掌握好保险的基本原则,将有助于我们更 好的理解寿险的意义与功用,更好地为客户提供 高质量的服务,使您成为真正的理财规划师!
就投保人而言: A、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放弃了向 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B、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 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C、如果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 或者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 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D、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 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我国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考题1:我国法律要求。投保方履行其告知义务的形式是
()
A、客观告知
B、无限告知
C、询问回答
D、明确说明
考题2:在咨询服务中,销售人员一定要提醒客户阅读保险 条款,尤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含义与内容一定要做( ) A、明确解释与说明 B、明确列明于保险建议书中 C、仅就被保险人的询问准确回答 D、仅就投保人的询问准确回答
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某保险人责任=————————————×损失额
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
我国采用的分摊的方法
保险金额5万
保险金额3万
保险金额8万
实际损失:5万
保 额:
人保 3万
+
平安 5万
+
渤海 8万
=
16万
损 失: 5万
赔 款: 人保:=
平安:=
3万 16万 × 5万 = 0.94万 5万 16万 × 5万 = 1.4万
损补偿坏
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核心:不会让投保人因财产损失而获利
二、保险补偿考虑的因素
(一)实际损失
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 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市价跌至8万.
保险公司该 赔偿多少?
窃贼
投保时市价
1Biblioteka Baidu万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
(一)近因的含义
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在一连串原因中,找出真正的元凶。
通过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已确定保险责任。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就赔。
例: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 了房屋,导致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近因是什么?
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
市价10万.
保险公司该 赔偿多少?
窃贼
投保时保险
金额8万
(三)免赔额 1、绝对免赔额 无论损失多少,免赔额以下部分都不赔
2、相对免赔额 只要超过免赔额,全赔。 如:规定免赔额为100元,实际损失了120元。 按照绝对免赔额应该赔多少? 按照相对免赔额应该赔多少?
我2008.5.1买的,且投保
2008.9.1转卖给张三
2009.2.1发生保险事故
2009.4.30保险合同结束
第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投保人可以给谁投保的问题
父母

雇员
自己 配偶
子女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 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 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 对方作出订约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 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 定与承诺。
最大 诚信 原则 内容
告 知
保 证
弃权 与 禁止 反言
×
青岛
连云港
违反 最大 诚信 原则 表现 和法 律后 果
表现形式
投保人 保险人
误告——告知不实(无意) 欺诈——虚假告(故意)
漏报——不予告知(无意) 隐瞒——有意不(故意)
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三、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一) 保险代位原则
1、含义与意义 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
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 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 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求偿权 (权利代位)
物上代位(所有权的代位)
投保保险金额20万
保险事故 损失20万
含义 内容 形式
含义 形式
重要实质性事实
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的形式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
保险人的形式
特定事项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
确认 承诺
(一)告知
投保人 的形式
无限告知:有啥说啥
我国采用询问告知
询问回答:没问到的就不算
保险人 的形式
明确列明:白纸黑字写在上面 明确说明:不仅写在上面还要口头解释
(二)损失分摊原则
1、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
是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 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 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3万
保险金额5万
保险金额8万
实际损失:5万
2、损失分摊的方法 (1)比例责任制(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 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
法律后果
第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解除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不赔不退



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解除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不赔退费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解除保险合同

不赔不退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不构成犯罪,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2)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 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
玩牌打游戏有规则, 同样保险也有自己的规则 从买保险到发生理赔都有自己的规则 订立时的规则是: 互相说实话——最大诚信原则。 只能给自己有关系的人或物投保——保险利益原则。 发生理赔时怎么办: 如何确定是否赔偿——近因原则。 赔多少——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课程大纲
(2)物上代位权 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
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 依法取得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 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条件是:物全损,保险公司全赔!
投保保险金额20万
赔偿20万
车属于保险公司
保险事故 损失20万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 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 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
实际损失:5万
独立赔偿金总和:
人保 3万
+
平安 5万
+
渤海 5万
=
13万
损 失: 5万
赔 款: 人保:=
平安:=
3万 13万 × 5万 = 1.16万 5万 13万 × 5万 = 1.92万
太保:= 5万 × 5万 = 1.92万
课程大纲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通俗:白纸黑字写着 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和现在;承诺保证事项涉及现在和
将来。 (2)默示保证:是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
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根据有 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主要为了限制保险人.事前的叫弃权,事后的叫反言
1995年,张三给他妻子翠花购买一份养老金保险,缴费期为十年, 2008年夫妻两人离婚。问翠花能不能到时候领取养老金?
1995年
2008年,无利益关系
领养老金时
课程大纲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中
完整的财产
太保:= 8万 × 5万 = 2.2万
(2)限额责任制(赔款额比例责任制)
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 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 例分摊赔款。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某保险人责任=———————————×损失额
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
保险金额5万
保险金额3万
保险金额8万
通俗:投保人能够给哪些人或物投保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例子:懒人拾到鸡蛋的故事
必须是经济利益 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 计算、衡量和估价。
例子:千里送鹅毛
合法性
(合同重要特性)
确定性
(现在或者将来会产生利益的)
经济性
(能够以货币估算价值的)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通俗:投保人可以给哪些财产投保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 承租人等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的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 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证是主要限制投保人 举例:一商店投保,在合同中承诺不在店内放置危险品
2、保证的形式
(1)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通常以文字的规 定为依据。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第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不赔不退
课程大纲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的定义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 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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