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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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的含义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
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一,如果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
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我国法学界一般对此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生理健康说,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机能的完善状态,而不包括心理之机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说,此说认为健康包括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的良好转态。
健康权主要表现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
其内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权。
健康是健康权的客体,要阐述什么是健康权首先要明了什么是健康。
《辞海》对健康下的定义是人身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
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
而现代医学认为除此之外,健康应包括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即所谓的心理健康。
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应具有法律概念应有的严格内涵。
学者一般对此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生理健康说,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机能的完善状态,而不包括心理之机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说,此说认为健康包括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的良好转态。
健康如果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宜包括心理健康。
因为健康作为健康权之客体,如果包括心理健康,会不适当地扩大健康权的内容及其保护范围。
心理是指人的思想、感情等内心活动,它属于精神范畴。
心理健康之损害,实际上就是精神之损害。
而一般来说,侵犯其它具体人格如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也带给受害人精神之损害。
如果将精神损害统统纳入健康权保护之范围,势必导致健康权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导致与其它具体人格权界限不清。
因此,笔者以为将心理健康纳入健康的内容,有欠妥当,用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代替健康权对心理健康予以保护,在理论及实践上最切实可行。
因此,健康仅指生理健康,即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心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与健康的法律含义相适应,健康权也仅保护公民的生理健康,以公民的生理健康利益为内容。
所谓健康权也就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群,仅为公民所享有,法人无所谓健康权。
公民保持其生理机能的健康,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重要条件,公民的健康遭到损害,必然阻碍公民行使其他权利,也给公民人身带来巨大痛苦。
通过保证公民享有健康权而对公民健康进行维护和救济,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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