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07]2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1
【实施日期】2007.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28号 2007年5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社区抗御火灾能力,预防火灾发生,维护社区安全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社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各地社区消防工作达标率2008年为40%;2009年为70%;2010年为100%,社区消防工作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工作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完整好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检查经常有效,居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社区抵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明显增强,形成“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新格局。
三、组织机构
(一)明确社区消防工作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社区消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负责同志对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三级社区消防工作网络。依托各级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建立县(市、区)政府设社区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设消防中队、社区(居委会)设消防工作站的三级社区消防工作网络。
县(市、区)政府设社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各一名。大队长由县(市、区)公安局副局长兼任,教导员由县(市、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