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管理第三章主要内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1)合法原则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

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对劳动合同形式的基本要求。

——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也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要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公平原则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不得凭借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任何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讲诚实、讲信用,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1.三方协议的含义
三方协议,即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印制的,以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2.三方协议的作用
三方协议能够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三方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依据和有效期的区别
三方协议主要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其制定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

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的,有些用人单位在确定录用毕业生时就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要求先签订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2)三方和双方的区别
三方协议是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以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和义务构成的。

(3)身份和法律效力的区别
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劳动者身份。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三方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

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相关内容产生矛盾,以劳动合同为准。

三、必备条款与约定事项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该包括必备条款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

1.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约定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

(2)培训。

培训是按照职业或者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过程。

(3)保守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

(5)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主要包括住房补贴、通信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表明的建立的劳动关系自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社会法律、法规,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特别注意: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效力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