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320102NJJY031-2019水产用高铁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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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南京金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320102NJJY031
水产用高铁酸钾
2019-12-25发布2019-12-25实施南京金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鉴于目前尚无《水产用高铁酸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公司根据国内有关技术资料,结合该产品的特点,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了本企业标准,用以指导企业生产、检验和销售。
本标准表述和编写格式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南京金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韬、朱崇淼、庄宁建、许波。
本标准于2019年12月首次发布。
水产用高铁酸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用高铁酸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铁酸钾为原料,用于鱼、虾、蟹等水产动物育苗或养殖过程中,改善水质的产品。
本标准中的指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否则,该指标无效,并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6283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感官
本品为紫红色或红色颗粒,无机械杂质。
3.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高铁酸钾含量,%≥4
水分,%≤20
3.3净含量允差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第75号令执行。
4试验方法
本标准中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它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试验中所需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其它规定时均按GB/T601、GB/T602、GB/T603规定制备。
4.1感官
目测。
4.2高铁酸钾含量测定
4.2.10.01mol/LNa 2S 2O 3标准溶液的配制
配制:称取26g Na 2S 2O 3·5H 2O 与0.20g 无水Na 2CO 3,加新沸过的冷水适量是溶解成1000mL ,摇匀,放置1个月后滤过。
标定:称取于120°C 干燥至恒重的基准重铬酸钾0.15g ,精密称定,置碘瓶中,加水50mL 使溶解,加碘化钾 2.0g ,轻轻振摇使溶解,加10mL 4N H 2SO 4,摇匀,密塞;在暗处放置10分钟后,加水250mL 稀释,用本液滴定至近终点时,加淀粉指示液(取可溶性淀粉0.5g ,加水5mL 搅匀后,缓缓倾入100mL 沸水中,随加随搅拌,继续煮沸2分钟,放冷,倾取上层清液,即得)3mL ,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而显亮绿色,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
每1mL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0.1mol/L)相当于4.903mg 的重铬酸钾。
根据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消耗量与重铬酸钾的取用量,算出本液的浓度,用移液管移取100mL 溶液至1000mL 容量瓶,定容至刻度,即得。
4.2.2样品的制备
取5g 左右高铁酸钾颗粒在研钵中研细、混匀,备用。
4.2.3分析步骤
将样品研细,精确称取约相当于高铁酸钾0.01g ,称准至0.0001g ,置于500mL 碘量瓶中,加水50mL ,不断振荡使之溶解。
然后加KI 3g ,4N 硫酸20mL ,密塞,摇匀,于暗处放置5分钟,用0.01mol/L Na2S2O3标准溶液滴定,近终点时加1mL 淀粉指示剂,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
4.2.4分析结果的表述
含量以高铁酸钾质量分数W 1计,数值以%表示,按式(1)计算:
m
Vc
W ⨯=
902.91 (1)
式中:
V——试样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L );c——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准确浓度的数值,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m——试样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
4.2.5允许差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5%。
4.3水分的测定
按GB/T 6283的规定执行。
4.4净含量允差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
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5.1.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停产时间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按周期进行型式检验;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应检验本标准中全部检验项目。
5.2组批与抽样检验
以同一批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每批随机抽样10个包装,取样量不少于6个样品。
5.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外包装上应标明下列各项内容:
——生产厂名;
——商标;
——厂址;
——产品名称;
——净含量;
——标准号;
——包装日期;
——使用说明。
6.2包装
要求包装物无毒无害,清洁,无异味。
6.3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淋、高温、曝晒;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避光的库房内,防止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
库房应有防虫、鼠害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