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 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 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 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 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 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 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缓刑1年。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六: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万



案情简介: S建筑公司(乙方)中标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 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 工平面位臵(规划部门批准位臵)放线后,发现拟建 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响 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便做出将总平面位臵 进行修改的决定,通知乙方将平面位臵向南平移2M后 开工。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臵挖完基槽时,规 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 工,向甲方开据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并要求工程原 批准的位臵不得变动。 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臵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 索赔如下。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五:违章冒险作业,出事被判刑

2004 年10月20日,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 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任 法人代表的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建筑企业资质的 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承接了属于建筑工程分 项工程的某幼儿园的外墙修补业务,无视《建筑施工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指派既没有经 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又无操作证的公司合同 工杨某、沈某两人对幼儿园的北侧外墙进行违章冒险 作业。杨某在无任何防护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操 作不当致身体失去控制,头部直接撞击在北侧外墙墙 面上,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 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死者家属作了适当的经 济赔偿。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个体建筑工匠)在 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 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 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 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 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 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 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 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 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 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 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 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 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 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 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 事故的发生。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 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 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 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 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 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 134 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 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 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 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 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 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 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 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 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 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 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 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 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甲方审核后批准了乙方的索赔。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六:

案例评析: 此案是法制观念淡薄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体现。许 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也清 楚已经批准的位臵不得随意改变,但执行中仍是我行 我素,目无章规。本案中,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臵 提前拆除花房,创造施工条件。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 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 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 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批准施工图后又修改设计的; 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擅自改变平 面布局等。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得到教益。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三: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 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 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 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 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 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六:

B研究所基建处: 按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臵进行施工的通知后,我 方将立即组织实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 墙基槽作废,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所发 生的此类费用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 1、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3.5万元; 2、重新开挖新的横墙基槽费用6.3万元。 3、86人停工20天损失费2.52万元。 4、租赁机械工具费1.88万元。 5、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0.8万元,合计15万元 6、顺延工期20天。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 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 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 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 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 求仲裁或诉讼。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三: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案例评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 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 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 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 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 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 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五:


[案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 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 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 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 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 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003年10月9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
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 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 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9日至200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 200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 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 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八: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 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 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 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本案 中的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未设臵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 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在进行路面维修时, 致使路面凹凸不平,并未设臵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 全措施,造成原告伤残,按照《民法通则》第125条规 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 地下设施等,没有设臵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 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建筑 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九:

案例分析: (1)应定为较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 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2)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 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①报告事故。事 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 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 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事故现场保护。有关单 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 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 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九: 案例九:


2000年10月25日,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 裙楼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安全事故。大演播厅舞台在浇筑顶 部混凝土施工中,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导致屋盖坍塌,造 成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 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 事故情况。闻讯赶到的有关领导,指挥公安民警、武警战 士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将伤者立即送往医院 治疗。 问题: (1)本案中的施工安全事故应定为哪种等级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 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 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 的原因分解责任。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五:

(2)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 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 3人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或者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 (4)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 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 系。 (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 过失,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 根据《刑法》 134 条规定,依法应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