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法第五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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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续
(三)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稳定的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证。对于确保教育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为此,民办学校可以向受教育者适当收取一些费用,这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经济来源,也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2)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与标准需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关于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要制作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主要说明民办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者审批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该认真审核。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并长期保存。
民办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计,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民办学校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项或全面审计,并在审批机关指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对民办学校进行财产财务审计,既是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措施,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机构的资产被侵占、分配、挪用、变卖或用于校外投资,引导教育机构科学、合理地使用其财产。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极度混乱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对民办学校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管理与监督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规定了民办教育的管理与监督问题,目的是建立一种对民办学校的外部约束机制。本章共五条,其中四条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一条规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学校工作中最主要的就是教育教学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是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职责。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是关系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培养社会需要合格人才的问题,所以民办学校有义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教师是人类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桥梁和纽带,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素质高低,关系着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关系着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历来是教育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
教育督导,指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教育工作的督促和引导。教育评估,指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估量和评价。评估民办学校,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成立评估委员会进行,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结合督导和评估,对民办学校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三)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是民办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重要宣传品,一般要写明本校的举办者、学校地址、办学条件、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收费项目等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中的重要内容,如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需要教育和物价部门批准的,还应注明批准文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发布适用于《广告法》。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宣传是直接面对学生及其家长,因此,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四)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受教育者及其亲属的申诉
在民办学校中,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范围很广,因为受教育者在学校中可能具有不同的身份,如受教育者、公民、消费者、未成年人等等。所谓合法权益,就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权益。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任何合法权益都不得侵犯。如果民办学校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应当向什么部门申诉,这就要看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是什么权益,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申诉。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有:对受教育者的收费和退费不合理,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的承诺不兑现,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给予受教育者的处分过重,学校对受教育者意外伤害的处理不当等。有关部门对受教育者及其亲属的申诉,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以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服务的重要作用,应当引起重视。有些社会中介组织是综合性的,“私立学校协会”或者“私立学校联合会”。它可以为政府和学校提供决策咨询,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评估,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调解学校之间的纠纷等等。有些社会中介组织是专业性的,每个组织都为了解决特定的问题,并冠以相应的名称。例如: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机构、教育信息管理机构、学校认证机构、教育经费审议机构等等。政府要依法扩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由社会中介组
织来承担政府分离出来的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参与教育事务的重要途径之一。政府的主要工作是明确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和职能范围,建立起多层次、多样化的中介组织系统,同时避免设置重叠和功能重复。社会中介组织独立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社会中介组织相对政府与学校而言,起着桥梁、纽带作用。
七、扶持与奖励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规定是要区分取得合理回报与不要合理回报的两种不同情况。不要合理回报的应该和公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样的,而取得合理回报的与之有些差异,但因为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取得合理回报的也应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怎么区分,有什么不同,优惠多少为宜,特别是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给予怎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由国务院的有关法规规定,其前提应该保证税收政策有利于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在保证国家税收法制统一的情况下,不同时期可以有不同政策,对不同学校可以有不同政策,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政策还可以做适当调整。
目前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各地做法不尽一致,对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也不同。总的来说绝大部分地区依据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民办教育是免税的,但有的地方为了增加地方收入,却向民办学校收税。据了解,目前向民办学校所收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学校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房产税、交通附加税等。依照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不论什么税种都不以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为分界线,只是营业税的征收是以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区分的。现行税法对教育事业实行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农业税等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征、免征、退税、补税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所以,税收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以维护国家的法度统一。
关于民办学校的投资人取得合理回报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益性事业的民办学校能不能取得合理回报,是用“奖励”、“补偿”还是用“合理回报”更好?一般来说,“合理回报”应该看成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一种鼓励、奖励措施,与允许其营利完全是两回事。“合理回报”与“奖励”、“补偿”相比,取得“合理回报”是有条件的,一是取得回报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回报,有“度”的限制,“度”又由政府规定。二是取得合理回报前先要将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必须提取的费用如公益金、公积金等扣除后,有了结余,从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没有结余就谈不上回报了。
八、变更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