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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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1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积极开展部门内集中行政执法和部门联合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2.坚持精简效能、权责一致。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清理整顿和整合归并执法机构,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减少执法层级,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许可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
3.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要求,加强改革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明确实施步骤和阶段目标,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在我市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集中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城市绿化、市政公用、水行政(违反河道管理规定行为)、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娱乐、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商行政管理(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交通(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违反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行为)、建筑业(违反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违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共9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下同)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基础上,再将 12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逐步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具体分三步推进:一是2016年4月底前,增加人防(民防)、陆域渔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3个领域并扩大水行政1个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二是2016年12月底前,增加价格、旅游、教育、林政、体育、安全生产6个领域并扩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2个领域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三是2017年12月底前,增加土地和矿产资源、商务、房地产业3个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调整后,我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扩大到21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行使城乡规划(含风景名胜)管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