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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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西安市科技局软科技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大西安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编号:2016040SF/RK03-(4))阶段性研究成果;该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研究》(立项号:2017F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分析
王涵立
(西安财经学院 陕西西安 710000)
【摘 要】 文章阐述了网络小说的概念及特征,对现有的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现状进行了综述并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体系;加大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打击力
度;加强技术保障措施与行政救济;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著作权保护法律意识。
【关键词】 网络小说;著作权;法律现状
一、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考察
1、网络小说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小说顾名思义,是以网络为载体,作者在互联网上发表文字供他人阅读。这种新兴的小说载体,随着网络快速发展而出现。[1]
网络小说的出版相对简单且文风自由,主要小说类型以都市言情和武侠为主。网络小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小说可以包含所有在网络上发布和流传的小说;但狭义的网络小说主要是指网络写手创作并首次在网络发布,进而流传的小说形式。
2、我国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现状
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可以看出,享有著作权的个体为公民或者法人,该《通则》118条明确规定了当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损害、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相对于《民法通则》,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更加明确了哪些作品客体属于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而在近期国家提出的《民法分则草案》中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面对当今复杂的网络环境,《草案》970条到972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明晰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时所应承担的责任。[2]同时,我国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例如:于2010年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9条对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给予50万元以下的限定;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也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存在问题
1、立法相对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
在当今时代,无论何种形式的作品受到侵权,维权人主要还是依据相关的《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出台时间过早,不能适应当前现实的网络环境,已跟不上当今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变化。即使我国著作权法经过了多次修改,同时借鉴了许多国外的立法思想,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法规 ,但是每年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数量仍然很高。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许多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科技进步从而导致其无法对相关的侵权行为进行界定。
2、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刑法》第217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各类情形所应承担刑事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3]因此网络小说著作权的侵权情形必然适用于本法条。但近年来鲜有听过有谁因为著作权侵权而被判刑的案例。例如2014年热播连续剧《宫锁连城》就因涉嫌抄袭琼瑶老师的小说《梅花落》而被告上法庭,最终判决结果也只是由该剧五家联合制片公司赔偿500万元,由该剧编剧于正进行公开道歉。这样类似的案例枚不胜举,但就500万的赔偿金对于这些影视公司而言就如九牛一毛,想想这种低成本抄袭而获得的高利润回报,这种处罚力度也就显得微乎其微了。
3、侵权人侵权容易成本低,著作权人维权困难成本高
对于网络小说这种文字性的文学作品,侵权行为就显得轻而易举了。侵权人根本不需花费要太多的人力物力,只需将文字进行复制粘贴进行转载即可。即便转载人是我们这些普通的读者,即便我们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供自己和身边的人阅读不构成侵权,但由于自媒体和流媒体的广泛交互性,难保不会有不法的网络经营商进行盗版谋取私利。归根结底,网络小说侵权现象屡禁不止,还是因为互联网文字的侵权成本过低,且没有相应的有力的技术保护屏障。
同时,当网络作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无法及时得知加以制止,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更广,这也是造成侵权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使网络作者在偶然间发现自己的作品正在被大量散播,但由于互联网的流动性和隐匿性,想要认定侵权行为人无疑等同于大海捞针;并且一般情况下,侵权人与作者的居住地距离较远,权利人若想搜集证据提起诉讼必须花费很多精力和财力,目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规定,若起诉侵权案件不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或者被告人的居住地,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有的网络作者面对如此状况认为就是赢得了官司反而会赔钱,这一切使得维权的成本变得十分高昂。
4、部分网络经营商和网络用户著作权意识淡薄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意识到了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制著作权侵权的各类问题。但是网络小说的侵权现象却时有发生,为何有的网站如此猖獗,肆意“顶风作案”,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因在于许多网络经营商以及网络用户根本不了解著作权,那也就更谈不上著作权侵权了。
中国是一个山寨大国,从十多年前的盗版光碟盗版书籍到如今的“盗版互联网小说”,经销商们似乎更看中以低成本牟取高回报的利益,却从来没有考虑过如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在如今互联网时代,许多网络经营商同样看重的只是网络小说的点击率和网站的访问量,很少审查作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在网络经营者的理念中作品是否抄袭是网络用户的责任,与自己无关。而对于网络用户而言,许多
新西部 NEW WEST 2019年01月中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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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大篇幅抄袭当今知名小说的片段、章节据为己有,有的甚至直接将他人的作品署名更改为自己。这种个人的侵权行为隐匿性更高,范围更广,使得作品的原作者除了公开谴责之外,似乎也没什么更好的办法来制止这种行为。
三、我国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1、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体系
想要从根本上遏制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现象,必须构建出一套完整地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从立法层面看,为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深入地去实地调研,归纳总结近年来的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案件类型,将其统计入库,并随时关注新的案件类型,保持统计库更新的流动性。同时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判例法经验结合我国本土实际情况纳为己用,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得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相关问题变得有法可依。其次从司法层面看,在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地域管辖问题,因为被告居住地有可能在全国的任何地方,然而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司法判定标准。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网络著作权司法审判标准迫在眉睫。最后从执法层面看,想要有效的打击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现象,还需要政府间各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可以将文广新局、工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管理,建立统一的领导小组。
2、加大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打击力度
加大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打击力度是防止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兜底措施,我们不提倡“以暴制暴”,但是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一项重要原因是因为侵权人违法获利所得远远高于惩罚性赔偿,因此国家应为网络小说的盗版抄袭现象注入一剂“猛药”。[4]例如:若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行为属实,没收侵权人非法所得全部金额并处高额的罚金,对于屡教不改者禁止其在互联网发布任何文章等。只有侵权人所承担违法责任高于违法利益所得,侵权人才会放弃抄袭的侥幸心理,专心创作,保持网络小说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3、加强技术保障措施与行政救济
加强技术保障措施目的是为了提高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的代价,使侵权变得困难。一个强有力的技术保护措施是防止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重要关卡。一方面我们可以将保护系统持续升级,争取能研发出一个更为先进、缜密、多功能的保障技术 ,达到一种“攻无不克”的地步,使得侵权人在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的道路上寸步难行;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人为的去提高监管技术,例如:实行网络小说的实名制,也就是在网站上备注网络小说作者的真实姓名,也许这种行为在实操中实现困难,但我们可以尝试的在某个网站上先进行试点。这样才可以有效的避免网络作品侵权案件的发生,也会大大的提高司法办案效率。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比具有灵活、简便的优势,加强行政救济目的是为了当网络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有一个直接的快捷的救济途径。国家可以专设一个类似于网络文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各省协调机制,相互协作,为被侵权人提供一个明确而又快捷的救济场所。
4、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著作权保护法律意识
8月20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网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止2018年上半年,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8.02亿人次。我国网民数量庞大,当然无法保证每一个网民都具有很高的著作权意识,很多人侵犯了他人网络小说的著作权而不自知,这需要我们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强调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仅要使每位网络作者具有强烈地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还要使网络用户和网络经营商熟知网络作品盗版的危害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会从源头上制止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行为。
四、结语
网络小说长期以来都是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盗版的“重灾区”,网络小说不同于传统的小说形式,它具有自己的独特性,所以我们面临著作权侵权问题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近来国家版权局联合有关部门多次开展打击网络作品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想要彻底地杜绝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现象并非一朝一夕,必须建立一套完整地长效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与机制,这一切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注 释】
[1] 鲁晟辉, 林创.论侵犯网络小说著作权犯罪的思考[J].江苏科技信息,2016.8.22.
[2] 民法分则草案第970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971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第97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赵秉志,袁彬.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法学,2013.9.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 杨昱婷.网络文学及其版权保护模式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1.
[4] 周亮, 唐宗超.论我国网络原创小说的著作权保护[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3.
[5] 刘文军、吴元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6] 孙茜.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的构建[J].中国出版,2013.5.
[7] 吕凯、刘飞.网络著作权严格保护机制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8] 朱贝妮,刘雪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2.
【作者简介】
王涵立(1990—)男,汉族,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西安财经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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