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第四广播转播台迁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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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第四广播转播台迁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写本)

建设单位: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编制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杭州

目录

1建设项目概况 (1)

1.1工程概况 (1)

1.2工程规划符合性分析 (1)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概况 (3)

2.1项目所在地环境概况 (3)

2.2建设项目评价范围 (3)

2.3项目评价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 (4)

3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5)

3.1生态环境影响 (5)

3.2水环境影响评价 (5)

3.3环境空气影响 (5)

3.4声环境影响 (6)

3.5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 (6)

3.6电磁环境影响 (6)

4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7)

4.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7)

4.2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 (7)

4.3环境空气保护措施 (7)

4.4声环境保护措施 (7)

4.5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 (8)

4.6电磁环境保护措施 (8)

5综合评价结论 (9)

1建设项目概况

1.1工程概况

1.1.1 地理位置

本项目拟选址于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永泰村范围内(东经E120°03′57.40″,北纬N30°29′51.08″),东距杭宁高铁约500m,西临西险大塘,北与德清县接壤。项目征地面积约1165亩(0.78km2),建设占地面积666.5亩(0.44km2)。

1.1.2 项目组成和规模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第四广播转播台迁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发射机房、数据机房、综合业务生产辅助用房、警卫及保障用房及天线场区;广播发射机系统、天馈系统、节目传输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安防监控系统、电力系统、全省中波数据信息存储、浙江省中波应急广播数据灾备及全省中波应急广播等。

本项目建设建筑占地面积为8500m2,建筑面积为9835m2,新建台总发射功率为69kW,包括3个播出节目和其他广播及其扩展功能,3个播出节目的工作频率和服务内容分别为:1359kHz:10kW发射机,播出中国之声节目;630kHz:3kw发射机,播出经济之声;1071kHz:10kW发射机,播出音乐调频。

1.2工程规划符合性分析

1.2.1 工程建设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相符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众文化、科普设施建设”属于国家第一类鼓励的优先发展产业,本工程属于广播影视设施建设工程。因此,本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2.2 工程建设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符性

工程拟建站址位于苕溪余杭饮用水源区,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但工程施工期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不排放;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直接排入苕溪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评价范围内无其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

1.2.3 工程建设与环境功能区划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2016年),本工程拟建设区域涉及獐山水厂-奉口饮用水源保护自然生态红线区(0110-Ⅰ-5-7)及及良渚组团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10-Ⅲ-0-2),本工程不属于该功能区严格禁止建设内容。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概况

2.1项目所在地环境概况

2.1.1 声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现状监测结果,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第四广播转播台迁建工程拟建站址处现状昼间噪声为42.7~52.8dB(A),夜间噪声为42.3~43.1dB(A),敏感目标处现状昼间噪声为47.5~50.0dB(A),夜间噪声为42.7dB(A),满足现状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

2.1.2 电磁环境质量现状

现状监测结果表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第四广播转播台迁建工程拟建站址处现状电场强度E在0.20~0.37V/m之间,远小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0.1MHz~3MHz频率范围内电磁强度40V/m的要求限值。

2.2建设项目评价范围

2.2.1 电磁环境评价范围

根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其它陆地发射设备评价范围以天线为中心:发射机功率P>100kW 时,半径为1km;发射机功率P≤100kW时,半径为0.5km”。

本项目新建的中波台拟设置5座中波发射塔,1#、2#、3#、4#、5#塔发射功率分别为8、13、15、20、13kW。根据导则,因此本项目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确定为:以5座发射塔地面塔基为中心,半径0.5km的区域。

2.2.2 声环境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确定本工程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站区围墙外200m范围内。

2.2.3 生态环境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HJ24-2014),确定本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站区围墙外500m范围内。

2.3项目评价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

2.3.1 电磁环境

保护对象:工程电磁环境评价范围内吴根桥村、胡家漾、北坝儿;

保护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总的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40V/m;本项目发射天线运行所致周围环境的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管理限值为17.9V/m(即取场强限值的1/5)。

2.3.2 声环境、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要求

保护对象:工程声环境评价范围内胡家漾、北坝儿;

保护要求:工程周边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3.3 水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

保护对象:工程周边主要水体为苕溪,位于项目拟建站址西侧,保护对象为苕溪余杭饮用水源区;

保护要求:工程利用已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少量生活污废水,用于站区绿化,不外排。

2.3.4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要求

保护目标:站址围墙外500m范围内,区域植被、耕地、水土保持设施。

保护要求:保护工程影响区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尽量减少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扰动施工管理区范围外的动植物。采取生态恢复措施,恢复和改善工程区生态环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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