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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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特制定本
准则《条例》。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准则强调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公民责任的培养,倡导公正、诚实、尊重和互助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准则的遵守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尽的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
都不得违反。
第五条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反本准则的。
第六条任何侵犯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违反本准则的。
第二章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七条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和尊重法治的义务,不得有故意规避、
蔑视或破坏法律的行为。
第八条公民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
主动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
第九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不得滥用
自己的权利或侵犯他人的权益。
第十条公民应当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为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第三章遵纪守法和公民道德
第十一条每个公民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不正当的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民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制造社会混乱和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辱骂、诽谤或侮辱他人。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培养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意识,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恪守道德底线,不得有欺骗、贪污、腐败以及其他违背公民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公民应尊重和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共设施和资源的完整,不得侵占、破坏或浪费公共财产。
第十七条公民有义务遵守公共安全规定,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关心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不得妄用、浪费或滥用公共资源。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保护环境,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第五章公平正义和尊重平等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权和民主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尊严。
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社会正义,不得参与或支持不公正的行为,不得有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民应当平等交往,不得歧视他人的身份、职业、种族、宗教或其他特征。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支持和维护司法公正,不得干预司法活动,不得寻求私利牺牲公正。
第六章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准则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教育、批评、劝告、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所有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受害人赔偿损失,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纳入本准则规定的行为,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准则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为《准则》《条例》内容,旨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发展。
希望各界人士和组织共同遵守并推广本准则,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