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既可以仲裁也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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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既可以仲裁也可诉讼,约定是否有效?
问: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锅炉买卖过程中,签订了《真空锅炉销售合同》和《真空锅炉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由甲公司所在地仲裁或在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任选一种)。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供货并安装后,乙公司有一部分尾款没有结清。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甲公司所在地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乙方所在地仲裁或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任选一种)”。该约定是选择性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乙公司主要经营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昌平法院审理。那么,本案应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
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故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同时,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在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应属有效。因此,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