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与海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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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中采取; (2)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原则上由海事法院管辖; (3) 海事请求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
采取保全措施; (4) 海事请求保全的对象只限于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
用物料。 (5) 海事请求保全的重要目的是促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通过
拍卖该财产保存价款,以保障海事请求权的行使和实现,保证法院判 决的顺利执行。
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
一、 海事请求保全概说 (一) 海事请求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
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 海事请求保全既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采取,也可以在诉讼或仲
第一节 海事诉讼与海事诉讼法
一、 海事诉讼概述
海事诉讼是指海事审判机关在海事纠纷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 理和裁判海事纠纷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
这里的“海事纠纷”主要是指在海上或者 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船舶运输、 生产、作业相关的纠纷,具体包括海事侵 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 他海事纠纷。
二、 我国的海事法院
三、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 认可的,用以调整海事法院、海事案件诉 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它是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所 遵循的基本依据,是海事案件诉讼参与人 进行海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 海事诉讼管辖
一、 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
(3) 海事诉讼规则的特殊性。海事纠纷常 常涉及非常专业的船舶知识、航海知识、 海上贸易知识以及海上风险分担知识,这 些专业性是一般民事纠纷所没有的,所以, 各国都在民事诉讼制度之外设置专门适用 于海事诉讼的特别规则,并且设立专门的 海事法院或专门审理海事案件的法庭,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 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即确 定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 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 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
二、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 案件的纵向分工。
多次扣船是指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两次以上扣押 同一船舶。
(二) 强制拍卖船舶
1 强制拍卖船舶概述
强制拍卖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扣船后,实体纠纷 审结之前,为避免因长期扣押造成相关费用或船 舶毁损等经济损失,根据扣船申请人或者被请求 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船舶实行强制出 售,保存价款的制度。
海事诉讼具有下列特点:
(1) 海事诉讼的对物诉讼性。海事诉讼的对物 诉讼,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可以通过扣 押被诉船舶或其他财产而取得管辖权,迫使物主 提供担保,或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将船舶或 者财产拍卖,以拍卖所得价金为限偿付债务。
(2) 海事诉讼的国际性。海事诉讼的国际性表 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海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具 有很强的国际性;二是海事诉讼适用的法律具有 国际性。
五、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
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 法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 六、 海事执行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 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 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 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 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 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 1 属地管辖原则 诉讼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采属地原则 2 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
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3 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
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 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 。
三、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四、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
定的海事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专属管辖
(三) 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 1 申请 2 担保 3 裁定与执行 4 保全措施的解除 5 保全错误的救济
二、 船舶的扣押与强制拍卖
(一) 船舶的扣押
1 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
申请扣押船舶应具备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1) 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2) 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或者申请人对当事 船舶享有某种物权;(3) 有保全的必要。
形式要件,即为履行上文所述“海事请求保全 的程序”。
2 扣押船舶的范围 我国可以扣押的船舶有两类:一是当事船舶。 。
二是姊妹船舶。 3 扣押船舶的方式 扣押船舶的方式有“死扣押”和“活扣押”两种。 4 关于重复扣船和多次扣船 重复扣船是指基于同一海事请求扣押已被扣押过
的船舶或者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其他船 舶。
有以下三类: (1)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
海事法院管辖。 (2)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 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 地海事法院管辖。 (3)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 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 法院管辖。
采取保全措施; (4) 海事请求保全的对象只限于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
用物料。 (5) 海事请求保全的重要目的是促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通过
拍卖该财产保存价款,以保障海事请求权的行使和实现,保证法院判 决的顺利执行。
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
一、 海事请求保全概说 (一) 海事请求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
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 海事请求保全既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采取,也可以在诉讼或仲
第一节 海事诉讼与海事诉讼法
一、 海事诉讼概述
海事诉讼是指海事审判机关在海事纠纷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 理和裁判海事纠纷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
这里的“海事纠纷”主要是指在海上或者 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船舶运输、 生产、作业相关的纠纷,具体包括海事侵 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 他海事纠纷。
二、 我国的海事法院
三、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 认可的,用以调整海事法院、海事案件诉 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它是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所 遵循的基本依据,是海事案件诉讼参与人 进行海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 海事诉讼管辖
一、 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
(3) 海事诉讼规则的特殊性。海事纠纷常 常涉及非常专业的船舶知识、航海知识、 海上贸易知识以及海上风险分担知识,这 些专业性是一般民事纠纷所没有的,所以, 各国都在民事诉讼制度之外设置专门适用 于海事诉讼的特别规则,并且设立专门的 海事法院或专门审理海事案件的法庭,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 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即确 定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 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 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
二、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 案件的纵向分工。
多次扣船是指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两次以上扣押 同一船舶。
(二) 强制拍卖船舶
1 强制拍卖船舶概述
强制拍卖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扣船后,实体纠纷 审结之前,为避免因长期扣押造成相关费用或船 舶毁损等经济损失,根据扣船申请人或者被请求 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船舶实行强制出 售,保存价款的制度。
海事诉讼具有下列特点:
(1) 海事诉讼的对物诉讼性。海事诉讼的对物 诉讼,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可以通过扣 押被诉船舶或其他财产而取得管辖权,迫使物主 提供担保,或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将船舶或 者财产拍卖,以拍卖所得价金为限偿付债务。
(2) 海事诉讼的国际性。海事诉讼的国际性表 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海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具 有很强的国际性;二是海事诉讼适用的法律具有 国际性。
五、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
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 法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 六、 海事执行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 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 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 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 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 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 1 属地管辖原则 诉讼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采属地原则 2 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
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3 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
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 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 。
三、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四、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
定的海事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专属管辖
(三) 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 1 申请 2 担保 3 裁定与执行 4 保全措施的解除 5 保全错误的救济
二、 船舶的扣押与强制拍卖
(一) 船舶的扣押
1 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
申请扣押船舶应具备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1) 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2) 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或者申请人对当事 船舶享有某种物权;(3) 有保全的必要。
形式要件,即为履行上文所述“海事请求保全 的程序”。
2 扣押船舶的范围 我国可以扣押的船舶有两类:一是当事船舶。 。
二是姊妹船舶。 3 扣押船舶的方式 扣押船舶的方式有“死扣押”和“活扣押”两种。 4 关于重复扣船和多次扣船 重复扣船是指基于同一海事请求扣押已被扣押过
的船舶或者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其他船 舶。
有以下三类: (1)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
海事法院管辖。 (2)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 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 地海事法院管辖。 (3)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 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 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