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范 -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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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标准
CBTGC QG07-2012 财务管理规范
2012–05 –08发布2012 – 05 –08实施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标准
财务管理规范
CBTGC QG07 – 2009
主编部门:财务处
审核部门:总裁办公会议
批准部门:董事会
施行日期: 2012年05月08日
2012北京
目次
1总则 (1)
2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工作交接 (2)
2.1 会计机构设置 (2)
2.2 会计工作交接 (3)
3 最低利润的计算与上交 (5)
4 流动资金借款 (6)
5 项目保函 (8)
6 银行承兑汇票 (10)
7 信用证 (11)
8 银行账户管理 (12)
9外出经营管理 (13)
10项目保证金管理 (14)
11应收款项管理 (15)
12出国人员使用外汇管理 (17)
13 发票和收据 (18)
14现金和银行票据 (20)
15电算化管理 (21)
16固定资产管理 (22)
17职工薪酬 (23)
18会计核算办法 (24)
1 总则
1.0.1 为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本规范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关规定矛盾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4本规范由集团公司财务处编制,董事会批准,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2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工作交接
2.1 会计机构设置
2.1.1集团公司财务处设京内核算部和京外核算部两个部门。京内分支机构不设专门财务管理部门,由集团公司财务处统一管理。京外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设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并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
2.1.2集团公司(包括分支机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包括财务部经理(或会计主管)、会计、出纳、工资核算、税收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核算、报表、稽核、综合等。会计人员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个会计年度轮换一次。会计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不得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2.1.3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签署《财会人员承诺书》,其能力应满足本岗位工作需要。出纳不得兼任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严禁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1.4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2.1.5分支机构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由集团公司任命或派遣,其社保、档案关系等存放在集团公司或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拟聘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时,应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考察后,拟聘人员赴北京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培训,培训合格后由集团公司财务处出具书面意见并报集团公司任命。
2.1.6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应符合集团公司《人事管理规范》中规定的任职要求,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后任命,并报集团公司财务处备案。
2.1.7集团公司财务处定期对分支机构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进行考核,考核
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复试仍不合格的,集团公司将接管该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职务,并由分支机构承担每年六万元的费用。对会计人员的奖励与年终工作总结、考核工作结合在一起进行。
2.2 会计工作交接
2.2.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同意其调动或者离职。
2.2.2会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2.2.3会计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 有关业务已经受理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2.2.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有监督人员在场。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负责监督;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交接工作,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监督,必要时,集团公司财务处应派人到场监督。
2.2.5 会计人员移交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限期查清;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
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 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移交工作时,还应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7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督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和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2.6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临时接替的,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临时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临时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2.7分支机构暂停经营、撤销时,应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税务申报、注销、账簿移交等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