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南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高地”建设激励政策30条(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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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南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高地”建设激励
政策30条(试行)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科创兴区、产业强区”战略,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加快打造全国知名、全省一流的“科技创新高地”,不断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科技创新企业
1、支持国家高企创建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重新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列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10万元;对新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照省级财政下拨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
2、促进创新企业梯度集聚。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研发型企业、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奖励2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万元。
3、鼓励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对新成为“四上”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对年开票销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入选省级
以上“瞪羚”榜单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入选省级以上“独角兽”榜单的企业奖励500万元。
二、建设科技孵化器
4、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设。对在我区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根据投入方式、建设规模、运营质效、品牌贡献等要素,经评估后,按照实际投入(非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50%-70%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自运营第二年起按照年度实际投入(非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30%-50%给予运营费用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对在区外新建离岸科技孵化器的,根据其对我区科技和经济贡献度,经评估后,按照年度租金的50%-10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对重大科技孵化器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5、支持孵化器质效提升。对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推荐在孵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首次通过认定或新引进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给予孵化机构10万元奖励。
6、鼓励孵化器品牌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按期取得省
级以上孵化机构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按照上级财政下拨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
7、鼓励社会载体创新孵化。对引进培育科技创新企业的社会载体产权方,科创面积达5000平方米且引进科技创新企业15家以上的奖励20万元;科创面积达1万平方米且引进科技创新企业30家以上的奖励40万元;科创面积达2万平方米且引进科技创新企业60家以上的奖励80万元。
三、提升科技研发能力
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达20万元以上且占开票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6%给予配套奖励;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或增幅列全区前10名的企业,分别再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2%追加配套奖励。对使用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按照上级财政下拨资金1:1给予配套补贴。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费用专账,及时、准确、有效申报研发投入情况,经评估后每年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
9、支持研发机构提档升级。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按期取得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按照上级财政下拨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
10、鼓励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对承担或参与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项目立项并取得实效的分别按照当年上级财政下拨经费的1:1、1:0.5给予配套支持。
11、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建。对世界500强企业、顶尖人才团队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区合作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的,经备案后,按照实际投入(非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实际运营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新型研发机构落户时,最高可给予运营机构不超过2000 平方米载体3年免租、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每人不超过100平方米人才公寓3年免租。对具有重大影响力和战略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12、推动境外研发中心建设。对设立海外创新中心、境外研发基地等分支机构的单位,在境外完成注册并实际运营的,根据其对我区科技和经济贡献度,经评估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13、激励突破重大科技成果。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完成单位1000万元、50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完成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四、推动知识产权落地
14、鼓励专利授权与维持。对当年新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其申请官费及代理费按成本进行全额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2.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不超过500元;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国(境)外专利公布或授权的,每件不超过5万元。取得资助的专利须在我区维持5年以上。
15、鼓励提升专利质量。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被省评定为高质量发明专利A、B、C类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密集型企业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
16、鼓励专利贯标认证。对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标准》,取得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奖励2万元;获得省绩效评价合格认定且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绩效评价优秀认定且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认证且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且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8件以上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