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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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一、概念题
1.减刑(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人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
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
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
a.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
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②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2)假释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
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①假释的条件
a.对象条件
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死缓减刑后可以假释,但死缓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实际上已改变了原来的刑种,只要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b.限制条件
第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第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第三,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c.实质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②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减刑。
2.减刑的基本特征和条件。
(上海大学2003年研)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
制度。
减刑的条件包括:
(1)对象条件
减刑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3.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答:(1)减刑的概念和意义
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刑法中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犯罪分子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给出路”的政策,这对于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督促他们认罪伏法,将社会的破坏因素改造成为无害因素,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2)适用减刑的条件
减刑是将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这里所说的“减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即刑种的减轻;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即刑期的减轻。
在具体适用减刑时,应当把握以下条件:
①适用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
②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
刑法对减刑明确规定为弹性减刑和硬性减刑两种。
两种减刑分别有自己不同的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
a.对于弹性减刑来说,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就可以适用减刑。
犯罪分子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或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具备其中表现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适用减刑;
b.对于硬性减刑来说,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就应当适用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③适用减刑的限度条件
对犯罪分子适用减刑的时候,必须遵守刑法对减刑规定的限度条件,即减刑的幅度必须适当。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①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②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4.辨析: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但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于累犯和严重的暴力性犯罪,由于实施这类犯罪的罪犯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难以改造。
如果放到社会上,既不容易得到被害人的理解,又不利于社会安全,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对这两类犯罪分子禁止假释的规定。
5.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1)缓刑与假释制度的相同点
缓刑和假释均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的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相同之处:
①缓刑和假释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监狱服刑。
②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
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只要具备了这两个条件都要撤销缓刑、假释,根据法律规定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③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