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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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篇一: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在档案托管、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县人力资源市场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免受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等费用。

2、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对持有《就业失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对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持有《就业失业证》的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3、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创业。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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